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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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07月01日15时54分292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工业行业 “工业化” “专项资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08]20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经委,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

2、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有效发挥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工业化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每年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资金。第二章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三条新型工业化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促进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工业建设项目,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工业发展重点要求。  第四条新型

3、工业化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装备、石化、食品等重点行业的龙头和配套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二)工业园区建设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促进产业集聚、利用地方特色资源深加工、围绕大企业配套、县域支柱产业等发展县域经济的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其中,对企业项目的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三)企业自主创新和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研

4、发中心等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难题攻关等产学研合作项目;数字化改造、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方式为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  (四)企业节能降耗减排项目。重点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电力、煤炭、石油石化、建材等行业节水改造项目;共伴生矿、工业废渣、木材节约代用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电力、石油石化、轻工、食品、造纸、医药等行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合格的示范项目;试点企业、园区发展循

5、环经济的节点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  (五)企业提速增效项目。重点支持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牵动作用,能促进工业经济整体效益优化、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当年能够发挥效益的项目。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  (六)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题项目及奖励性支出等。  (七)用于新型工业化项目管理、评审、培训等相关支出。第三章项目资金申报  第五条申请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企业不

6、予受理),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应交税金或实现税利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申请自主创新无偿资助的企业,用于自主创新自筹资金投入必须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三)企业必须具有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合格的财会管理人员。  (四)按要求连续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月报。  第六条新型工业化资金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每年9月末前组织申报下年度项目预算,每年3月末前组织申报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工业

7、发展重点,分别确定各类项目的专题内容,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经委、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项冒特点组织企业申报相关项目。  第七条新型工业化资金的申报程厅:各区县企业申请资金,报所在市县经委、财政局,市县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查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各县经委、财政局上报省经委、财政厅的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应抄报所在市经委、财政局;市经委、财政局除对本级的企业项目按要求进行申报外,还应汇总所属县项目,并单报附表。  中、省直企业申报新型工业化项目资金,需向所在地经委、财政局申报。  省经委申

8、报的项目管理评审等经费,由省经委做出预算,并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申报新型工业化资金的单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生产及财务基本情况、项目主要内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预期经济效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并附项目核准或登记备案文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黑龙江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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