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7541524
大小:40.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9-02
《《机动车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机动车管理办法》[作者:elei
2、 转贴自:kingsafety
3、 点击数:4
4、 更新时间:2004-12-16
5、 文章录入:admin]国务院批准交通部颁布 《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经习字17号 交通部: 1959年8月20日交公运(59)潘字第107号报告阅悉。 同意你们拟订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并由你部公布,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共同贯彻执行。至于驾驶员考试、车辆检验的标准和要求,车辆号牌、行车执照等式样,可由你部自行制定。 附:机动车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一九六○年一月十日 机
6、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充分发挥运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动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个人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学校(训练班)、保养修理单位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军用车辆的检验、核发牌照、保养修理和驾驶员的考试、核发执照、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均由军车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领取的机动车号牌、行车执照或驾驶员执照,全国有效。 第四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及驾驶员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时,应向车辆管理机关
7、缴纳规定的手续费及有关牌照书表等工本费。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地交通和公安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一节车辆的分类、检验与核发牌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分类如下: 1.大型汽车:载重量二吨与二吨以上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载重量二吨以下的各种汽车; 3.二轮机动车(包括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二轮车); 4.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侧三轮机器脚踏车、后三轮机器脚踏车及其他安装机器行驶的三轮车); 5.拖拉机(包括轮式与履带式)。 第七条有机动车的部门、个人申请
8、领用号牌的行车执照时,应填写“机动车检验异动登记表”,送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车辆管理机关检验车辆(新车可酌免检验)认为合格后,发给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车辆检验的主要项目: 1.车体丈量:包括全车长度、宽度、高度、驾驶座位长度、车厢面积、栏板高度以及车辆轮距、轴距等。 2.机件检验: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及传动、转向、制动、电系、车身、设备等部分。 第九条车辆载重、拖挂标准与乘载人数,在统一标准制订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机关自行规定。 第十条车辆管理机关对于领有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每年进行一
9、次总检验,合格后在行车执照上予以签证;也可委托车辆所属单位自行检验,由车辆管理机关督促检查并作签证。对于保养修理制度健全的车辆所属单位,可以结合车辆保养修理出厂检验办理,不另办总检验。 总检验如不能在现籍车辆管理机关输的,可以就地办理。 车辆在使用期间,必须经常合乎规定的技术要求,车辆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对车辆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一条未领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而需临时行驶的车辆,以及悬挂和持有外国号牌和行车执照,经我国外交机关许可进入国境短期行驶(包括经常性入境、出境)的车辆,均应领用“临时行驶证”。必要时车辆管理机关可以对车辆
10、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二条车辆制造厂、修理厂或者因车辆买卖需要试车时,应领用试车号牌。 第十三条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如出国不再返回、转为军用或报废时,应将原领号牌和行车执照向现籍或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缴销。非现籍办理的,由经办机关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节补发、换发牌照和异动登记 第十四条机动车的号牌或行车执照如有遗失或损坏时,应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后发给与原号码相同的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在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核发前,可先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 如不能在现籍
11、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补发、换发手续的,可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发给“临时行驶证”或其他证明,再向现籍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新号牌或新行车执照。 第十五条领有正式号牌和行车执照的车辆,发生下列异动时,应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1.转籍:车辆由甲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至乙省(自治区、直辖市)时; 2.变更:初次检验的登记项目内容有变更时。 以上登记,如非现籍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的,经办机关应通知现籍车辆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车辆转籍登记后,原籍车辆管理机关应将车辆的全部存案材料及时移交
12、新籍车辆管理机关,由新籍车辆管理机关另发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的分类、 考试与核发执照 第十七机动车驾驶员分类如下: 1.职业驾驶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