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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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财产刑执行问题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含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在刑罚地位上属于附加刑。财产刑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向行为人追缴一定的罚金或者强行没收行为人财产的刑事法律活动。通过对1997年修订刑法进行统计,整部刑法涉及财产刑的规定共有257处,其中规定:并处罚金有113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40处,可以并处罚金有1处,可以单处罚金有9处,对单位判处罚金有55处,并处没收财产有33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6处。统计

2、表明,立法机关重视财产刑在刑罚中的具体运用,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的资本,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从立法上将财产刑的惩罚与预防的刑罚功能结合起来,无疑是好的。但是,从目前人民法院判处的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看,并不容乐观。笔者通过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0年至2003年审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数、执行数进行不完全地统计,具体如下:  该表格表明,在上述四个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依法判处财产刑的案件数占到同期刑事案件数的五成以上,而已执行财产刑的案件数占

3、不到同期判处财产刑案件数的二成。审判实践中,财产刑的适用面广,但财产刑的执行并不到位的现象非常突出,大部分财产刑判决尚未得到有效地执行。这种现象不仅在厦门地区的人民法院中存在,在全国大多数人民法院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之所以出现财产刑执行难的现象,笔者认为,既有财产刑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有司法部门对财产刑执行问题重视不够等原因造成的。具体分述如下:  一、财产刑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是造成目前财产刑大量不能执行的重要原因。财产刑的执行对象是财物,而财物对每个人来说是不平等,因此,财产刑的执行具有先天不足,在设计财产刑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各阶层的经济

4、情况,科学安排,否则容易与现实经济条件脱节,导致财产刑难以实际执行。  首先,现行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内容原则性强,不利于人民法院实际操作。如前统计,修订刑法规定的257处财产刑中,有241处规定“并处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仅有一条规定是“可以并处罚金”。根据法律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而不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适用财产刑。从惩罚的角度,立法机关相信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对其起到震慑作用,能起到更好地预防犯罪作用。但事实上,经济上的惩罚能对犯罪分子起到多大

5、的作用,并没有得到相关的统计数字的支持。我们知道,在生命刑、自由刑尚且不足以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的情况下,将太多的希望寄托在财产刑的惩罚上,显然过高地估计财产刑的刑罚功能。这说明了立法机关对于财产刑实际上能不能执行缺乏理性的论证。  其次,财产刑执行程序设计存在的缺陷,导致了财产刑实际上难以执行。《刑事诉讼法》在设定财产刑时,对财产刑的可执行性在程序上未作具体的规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执行制度,导致财产刑难以有效地执行。在财产刑执行方面,刑诉法规定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都由人民法院执行。但从目前财产刑的执行情况看,财产刑仅由人民法院执行,与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力量不相适

6、应。人民法院没有对犯罪分子财产状况进行侦查的职能,判决后犯罪分子的服刑地、户籍地又不一定是审判机关所在地,因此,人民法院很难单独完成财产刑的执行任务。立法机关在设计财产刑时,显然忽视了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指控、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的发挥,在侦查程序上,没有明确规定侦查部门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进行侦查的职责;在起诉程序上,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指控的财产刑应提供犯罪分子财产状况的职能;导致人民法院在判处财产刑往往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一无所知,作出判决时缺乏针对性。上述情况表明,立法机关对财产刑的执行程序的设计上缺乏充分地论证,没有考虑到犯罪分子人身的特殊性,合

7、理分配司法机关执法资源,而是简单地将财产刑交由人民法院执行,导致实践中大量的财产刑判决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二、司法机关认识不到位是造成大量财产刑没有执行的直接原因。财产刑的执行主体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是否到位决定了财产刑能否最终得到有效地执行。  首先,侦查机关对刑法设置财产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侦查机关作为第一手接触案件的司法部门,对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最为了解,因此,侦查机关对财产刑认识是否到位,对财产刑的执行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是,居于传统的办案思维,侦查部门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着重视侦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轻查处犯罪分子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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