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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试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试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为此,笔者就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手段及侦查对策谈几点浅见。 一
2、、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概述 (一)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是国家特殊的税收管理制度即出口退税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的出口退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并且实际骗得了数额较大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本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必须实际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方能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实施了采用虚假手段申报退税,如因退税机关的认真核查等原因并未能得逞的情况,一般
3、应界定为犯罪未遂,量刑应比照骗税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无论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还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是个人均可构成此罪。 4、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而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刑
4、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
5、样翻新,不一而足。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一)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
6、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
7、向 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
8、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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