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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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2008年11月12日16时00分412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民族民政 “老年人” “津贴”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二○○八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

2、成果,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第三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公示中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3、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  第五条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后按对应的标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第六条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因死亡、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原因丧失享受条件的,自丧失享受条件的次月起停止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近亲属应当及时将其死亡、音讯全无、户口迁出本市等情况告知居(村)或街道(乡、镇)。  第七条建立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区(县)老龄办会同区(县)民政、公安部门对申请享受高

4、龄老年人津贴待遇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条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高龄老年人津贴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从事高龄老年人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和申请人(包括受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高龄老年人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老龄工作部门牵头,并设专人负责审批发放工作,民政、财政共同负责辖区内高龄老年人津贴审批发放的组织

5、工作。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加强这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在年满90周岁或年满100周岁之月起一年内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

6、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采取适当形式公示7日,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示中户籍或年龄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审核。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跨

7、区(县)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10个工作日;需跨省(市)调查核实的,适当顺延审查时间],并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区(县)老龄办审批。  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的审查,需跨区(县)调查核实的,区(县)老龄办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申请人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审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条区(县)老龄办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老龄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县)老龄办委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8、办理《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对经批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的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张榜公布7日。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老龄办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老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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