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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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持有型犯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录一、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现状第1页二、持有型犯罪作为独立形态犯罪的理由第1页(一)基本特征:以犯罪对象性质评价主体行为第1页(二)主观特征:在故意和过失之外-----严格责任之适用第2页(三)客观特征: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第三犯罪行为形式第5页三、持有型犯罪应完善的地方第8页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持有型犯罪研究甚少,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

2、第三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后,持有型犯罪才逐渐引发理论界的兴趣。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则在分则中规定了8条持有型犯罪,使我国的相关立法臻于完善。所谓持有型犯罪,学术界最新赞同的观点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理由是:1、本罪有别于他罪的本质特征,显示出犯罪对象的性质对主体行为的评价至关重要;2、不依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评价犯罪构成,认识到本犯罪形态的独立性。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新认可的犯罪形式,

3、传统刑法理论已不能准确评价其犯罪构成,必须从新的角度对其解析,从持有型犯罪三特征入手。(一)基本特征:以犯罪对象性质评价主体行为(二)主观特征:在故意和过失之外-----严格责任之适用(三)客观特征:作为和不作为之外----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型犯罪以犯罪对象性质主体和行为,不依附传统刑法理论行为属性指示犯罪特征的架构,显示出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较大的疏离;主观上适用严格责任频率较离,可游离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故意与过失的范畴;客观上,持有与作为和不作为相鼎立,是传统刑法理论不能解析的第三犯罪行为形式。而我

4、国刑法理论对犯罪的认为,一般从主观心态上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从客观行为上分,有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两种。而随着社会发展,犯罪形式和内容均不断变化,传统刑法理论显露出窄迫、僵化、机械的一面,已不足以涵括全部犯罪,本文研究的持有型犯罪,在主观上,既非故意犯罪,也非过失犯罪;在客观上,不是作为犯罪,也不是不作为犯罪,无论主客观上均超越现行刑法理论两种类型犯罪之外,为研究和适用,笔者称之为独立形态犯罪,以别于传统刑法理论的犯罪分类。关键词:持有型犯罪评价主体责任适用行为形式一、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现状

5、纵观世界各国及地区刑事立法,自1810年《法国刑法典》最早规定持有型犯罪起,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规定了持有型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的刑法等。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持有型犯罪研究甚少,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后,持有型犯罪才逐渐引发理论界的兴趣。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则在分则中规定了8条持有型犯罪,使我国的相关立法臻于完善,即:《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

6、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297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5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持有型犯罪作为独立形态犯罪的理由所谓持有型犯罪1,学术界最新赞同的观点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支配、控制(包括持有、拥有、私藏、携带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2。

7、理由是:1、凸现了本罪有别于他罪的本质特征,显示出犯罪对象的性质对主体行为的评价至关重要3;2、不依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评价犯罪构成,认识到本犯罪形态的独立性4。正是基于此,笔者认为持有型犯罪作为我国刑法新认可的犯罪形式,传统刑法理论已不能准确评价其犯罪构成,必须从新的角度对其解析。本文试图从持有型犯罪三特征入手,探讨其可分离为刑法中独立形态犯罪的理由。(一)基本特征:以犯罪对象性质评价主体行为持有型犯罪是以犯罪对象性质评价主体行为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以主观心态非法及行为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

8、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形态,通常不影响犯罪性质。例如:盗窃钱财和枪支,对象的差异虽导致罪名不同,适用法条有别5,但实际支配犯罪构成的,仍然是犯罪动机和行为,对象仅能影响结果的处理。而持有型犯罪却以犯罪对象的非法性影响行为的非法性,即持有型犯罪的性质取决于犯罪对象的性质。若用主观心态和行为不评价,似乎功能不足。根据中外型事立法例,持有型犯罪的对象限于几类特定的物品和特殊的财产。第一类,即最常见的,是毒品、假币。毒品、假币为祸之烈,毋庸赘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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