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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必要的共同犯罪》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必要的共同犯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摘要」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的必要的共同犯罪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刑法实务界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理论的模糊认识,阐明了必要的共同犯罪基本概念;在指出了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分类的不足之处后,提出了我国必要的共同犯罪新的分类;阐述了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关键词」必要的共同犯罪,概念,分类,处罚原则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大
2、多数条文,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以一个人犯一个既遂罪为标准而加以规定的,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话,就称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能够实行的犯罪(又称单独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因而构成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原则都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中单独犯共同实行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1〕任意的共同犯罪是与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对而言的,是指本来单独个人就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犯罪而构
3、成共同犯罪。所谓“任意”,在这里就是指这一犯罪可以由一个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来实施,行为者有任意的选择性。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说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这一类共同犯罪而言。也就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共犯。一般所称共犯,就是指这个意义上的共犯。在刑法总则中就有这一任意性或者选择性的规定。但是,只要我们仔细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分则以及我国《刑法》分则就会发现,在这些刑法分则中还有一些条文规定了必须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实施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这种必须由二人以
4、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特定罪型的构成,必须由二人以上来实施,缺乏二人以上则不能构成该罪,它们是不能有单独犯的,必须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实施才能构成犯罪。这种罪型本身意味着共同犯罪的当然性,所以有时也可以称之为当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2〕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
5、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的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德国社会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认为,根据构成要件,
6、从概念上看需要多人共同协作的犯罪,为必要之共犯。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3〕其意思是指,必要的共犯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实质上行为人在共同意思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其各自的行为,因而形成所谓“共同正犯”。德国刑法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也认为,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这样来理解,即实现该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须要有数人共同参与,就成立必要的共犯。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
7、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4〕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则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只可能由多个主体的行为构成,如果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必要共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是必须以多个主体为存在前提的“必要的多主体构成”。〔5〕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刑法分则中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上要求只有复数的人才能实行的某种犯罪,它是已经预先设定了,该犯罪构成要件的实现是取决于复数的人去实施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就称为必要的共犯。〔6〕日本刑法学者板仓宏认为,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构成要件上以二人
8、以上的行为为必要的犯罪,也可以称为多主体犯。〔7〕苏联和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在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上没有必要的共同犯罪学说。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分为简单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的加重责任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团体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集团。Γ。A.克里格尔在此基础上将共同犯罪分为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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