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共同犯罪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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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共同犯罪之我见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生的巨大变化,共同犯罪现象愈演愈烈,而且大专门化、组织化的趋势,正是因为共同犯罪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往往成为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以探讨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入手,从四个方面对共同犯罪进行了阐述。一是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问题:(一)集团犯罪的历史由来及其意义;(二)新刑法典中犯罪集团概念的适用。

2、二是主犯定罪范围的规定与适用。三是关于主犯从重处罚原则的取消问题:(一)新旧刑法典对主犯处罚原则的比较;(二)新刑法典取消主犯从重处罚原则的弊病。四是胁从犯外延的缩小问题:(一)新旧刑法典对胁从犯规定的比较;(二)理解与适用。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其中第二章第三节以第22条至第26条共5个条文对共同犯罪作了规定。从此,共同犯罪的课题便始终吸引着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立法机关也在其适用过程中不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订案,关于共同犯罪四个方面的问题相互对比,阐述关于共同犯罪课题

3、的内容日趋完善和科学的过程。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主犯胁从犯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较之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共同犯罪人彼此鼓气,共同谋划,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简单相加。。因为共同犯罪具有多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古至今,它就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领域。而共同犯罪形态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也一向是刑法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在我国也是如此。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其中第二章第三节以第22条至第26条共5个条文对共同犯罪作了规定。从此,共

4、同犯罪的课题便始终吸引着相当一部分学者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立法机关也在其适用过程中不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其内容日趋完善和科学。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法的修订案,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其中对共同犯罪一节也作了多处改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对犯罪集团的概念予以法定化;明确了主犯的定罪范围;取消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原则;缩小了胁从犯的外延。总体来看,有些改动不乏合理之处,但仔细研究,其中也颇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试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论述。一、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问题(一)集团犯罪的历史由来及其意义在英美法系中,所谓“有组

5、织犯罪”即我们所称的集团犯罪,而实施集团犯罪的主体就是犯罪集团。这种群体联合了多个犯罪人,内部有严格纪律,有复杂而严密的组织结构,拥有现代化犯罪手段,长时间地从事犯罪活动。[1]由于这种犯罪形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司法机关一向将其作为主要打击对象。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23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个条文中虽然出现了“犯罪集团”一词,但并未对犯罪集团的定义作出界定。此后,在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出现了严惩流氓犯罪集团和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规定,初

6、步充实了1979年刑法典中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此后,为了更有效地同犯罪集团作斗争,澄清实务界和理论界在犯罪集团概念上的一些混淆,1984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订了《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2]这个《解答》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集团的概念,但提出了犯罪集团的5个基本特征,明确了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为以后的集团犯罪立法、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1997年刑法典适应了这种需要,在其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7、(1)人数须为三人以上。(2)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3)具有一定的稳定性。(4)具有一定的组织性。[3]应当说,犯罪集团概念的法定化是中国刑事立法的一个进步,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我国同犯罪集团作斗争的过程中长期积累的刑事立法和实际经验的科学总结;第二,澄清了犯罪集团的构成特征,有效地区分出各类非犯罪集团,从而使司法机关对犯罪集团与非犯罪集团区别对待有了法律依据,便于集中力量打击犯罪集团。第三,弥补了此前的刑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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