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刑法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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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刑法的模糊性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本文指出了我国刑法中的模糊性,分析了刑法模糊性存在的原因,阐明了刑法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之间的辩证关系。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刑法的模糊性是刑法规范的又一基本属性,只需进行合理限定,就能与明确性达到和谐统一,起到有效地保护人权、打击犯罪的作用。[关键词]:模糊性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关系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律的刑法,其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适用刑法的不得已性(即刑法的二次调整性),

2、从而也就对刑法本身的明确性提出了比其它部门法更高的要求。因而,我国97刑法毅然废除了79刑法中的类推制度,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在评价修订后刑法的进步性时,是几乎任何一个评价者都不惜予以隆重渲染的一大亮点。立法者对确立刑法明确性的坚决态度,让许多人认为,刑法修订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立法者努力消除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增强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过程。客观地讲,修订后的刑法被誉为“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便是对修订工作最积极的肯定。然而,与人们的主观预期相比,差距显然还是很大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就法学界而言,一些学者对修订后刑法中诸多“欠明确性的条

3、款”提出了尖锐的质疑或批评;二是就立法机关而言,修订后刑法正式实施不到8年,对它正式的修订就达五次之多。究竟客观上是否存在模糊性的刑法规范?笔者谈如下粗浅认识:一、模糊性及其表现刑法的模糊性是相对于刑法的明确性而言的,刑法规定得不明确的地方也就是刑法的模糊之处。刑法的明确性是指刑法规范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应处何种刑罚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它包括犯罪构成的明确性与处罚程度的明确性,排斥含混。然而我国刑法的模糊之处可谓俯拾皆是。首先,在定罪方面。如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这里的“行凶”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字眼,它甚至不是

4、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用语;许多犯罪的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如397条的玩忽职守罪;还有第23条对犯罪未遂的规定,什么是“着手”?如果行为人翻墙盗窃,在翻墙时就被捉住,那么翻墙行为是否“着手”?它和行为人又进了门有什么区别?同样地,举枪、瞄准、扣动板机、射击,这一系列行为究竟哪个是“着手”杀人的行为?判断的标准是什么?“未得逞”又作何理解?是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还是没有构成犯罪?等等。其次,在量刑方面。刑法第四章第四节的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的“数罪”究竟包不包括同种数罪,理论界的看法也不统一;其次,分则中大多“情节犯”、“数额犯罪”

5、、“数量刑犯罪”都体现了刑法的模糊性。据不完全统计,仅“情节严重”在分则中就出现了130次,“数额较大”出现了39次。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刑法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委诸法官去判断。这里问题就产生了:对于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去审理的话,就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因为人的主观判断不可能完全一致,有的法官认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而另外的法官则完全可能有相反的意见。尽管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序上可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但是司法解释也并不能究尽所有的情况,更何况司法解释本身有时就是模糊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6、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规定的,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还必须节的。对于这里的“严重后果”和“其他恶劣情节”还不是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与判断?另外,“数额犯”应该说是比较明确了,达到一定数额就应定罪处罚,没有达到一定数额就不能定罪处罚。然而事实并非都是如此,例如,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其犯罪数额起点是5000元,但第383条第4项却又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还必须

7、节较重的,处……”由此可见,就算“数额犯”也并非都那么明确,有时还要借助“情节”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作为犯罪处罚的程度。还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规定。等等。再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例如,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里的“当时”如何理解?是指行为时还是指审判时?“本法”如何理解?它和第一条的

8、“本法”是否同一含义?等等。二、刑法模糊性存在的合理性刑法的模糊性是客观存在的,其产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可以说,从产生刑法时起其模糊性就相伴其中了。即使有一万个理由表明刑法规范应该具有明确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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