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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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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发国资字(2010)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
2、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的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全院各部门应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配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提高管理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建账、配置使用、处置清查、评估产权界定、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以及变动和纠纷的调解。13全院固定资产的总价值账建立在学院财务处,总实物账建立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3、,各部门应设有分户账,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加强我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实现我院固定资产实时动态管理。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第四条全院各部门通过利用国家财政拨款、其他拨款、贷款、各种收入及接受捐赠等所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学院的财产。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一)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二)单价低于5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物资(
4、50台件以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三)单价不足500元,但组装成设备的价值超过500元,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和验收,由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也可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四)学院图书馆和各部门的资料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13(五)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按普通物品管理。由使用部门自行建账,并建立相应的领用管理制度,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检查。(六)固定资产的分类具体应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第三版)》规定的十六类进行
5、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包装费、杂费和安装费等入账。车辆的购价包括车辆的购置附加费。(二)自制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自制过程中的实际支出经费入账。(三)无偿调入、接收馈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可参照同类设备的现行购价,按其新旧程度估价入账。(四)调出、变卖、报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注销。(五)房屋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装修以及仪器设备新添部件等按实际支出经费调增原值,拆除部分按其价值办理报废手续后调减原值。(六)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更换配件费用、变更规格、型号、提高性能的
6、配件费用,不计增固定资产价值,只在固定资产台账及卡片上作相应的变更。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第七条13固定资产的增加是指因新建购置、调入、捐赠等方式使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增加后,必须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管理单位参与新增资产验收,应按各类新增固定资产验收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账、建卡,再到财务处报账,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新增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不能建账、建卡,财务处不予报账。第八条院内各部门利用任何使用款项,包括自筹资金、科研经费及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凭验收合格报告填写“固定
7、资产验收单”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入账手续。验收合格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按《北京电影学院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经学院组织购置或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在发票上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审计、财务处要求办理入账验收手续并报账。第十条各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时,须填写或打印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由部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员保管;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保存,并按不同部门分别存放。第十一条作为设备的附件或零配件,随主机同时购入的,应直接填写在卡片附件栏目内,以后购入
8、的附件同样填写在附件栏目并对原设备进行增值。第十二条13房屋建筑物在施工完成后,由行政处基建部门负责凭验收合格文件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手续后交财务处入账。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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