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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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刑事非法证据的效力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摘要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又称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上述未经合法程序与权限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充当严格证明的资料的法律资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何对待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两大目的理念的对立,也反映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策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我国在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2、上受“实体真实说”影响至深。作为一个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将刑事证据的收集纳入法律合法历程的轨道是应有之义。换言之,须在法治角度下去审视刑事非法证据的效力。关键词 刑事 非法证据 效力一、刑事非法证据效力含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方式和程序取得证据材料还屡见不鲜。那么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有无证据效力,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无疑是刑事证据制度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所谓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或以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它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基本特征,而

3、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特征。而所谓刑事非法证据的证据效力(又称刑事非法证据的能力),是指上述未经合法程序与权限收集的证据能否在具体案件中充当严格证明的资料的法律资格。非法证据有悖于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司法权力制约等现代化法治要求,但是非法证据又往往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助于揭露犯罪。非法证据的这一特殊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使司法机关陷入两难选择的境地:采用非法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却等于默认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及后果;排除非法证据,则会失去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甚至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如何对

4、待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与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两大目的理念的对立,也反映了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策的变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进步程度。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效力的不同观点关于违法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效力问题,世界各国的规定和理论不尽相同,一直存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体真实说。该学说认为刑事审判制度的目的是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非法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应具有法律能力。这种学说在纠问式诉讼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种说学支配下的国家,赋予了侦查人员广泛

5、的收集证据的权力,即几乎将打击犯罪的所有职权活动均视为合法。其典型代表是德国,在我国学术界也有类似的观点,即把取得证据材料的手段非法与证据本身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地区分开来。即使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事实根据加以使用。2、分离说。其认为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应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言词证据,只要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无论其真实与否,均应予以排除。而对于非依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或进行的勘验,则可以作为证据的使用,其典型代表国英国。自18世纪后半期起,该国法律规

6、定,对于被告非任意生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84年,英国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条76条规定,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采取强制的手段,具有不真实可靠的可能性。其中后一条是关键,即使供述得到印证是真实的,只要官方不能证明没有强制或者受其他不正当成份的影响,供述仍不可采用。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则是可以取用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虽然被告人的供述本身不可采信,但根据被告的供述所找到的其它证据,并不因供述无效而丧失其可采性。3、排除加例外说。该说在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排除规则是

7、美国联帮最高法院依据美国联邦宪法有关条文在判例中形成的,并且有实现宪法权利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宪法修正案第4条和第14条规定,联邦和州政府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该规则是1914年在:“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书中提出的。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证据是违背第四修正案的情况下而获得的,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采用,直到1961年,联邦法院才规定将“维克斯排除规则”正式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中,使第十四条修正案确认的“正当程度条款”在各州中予以落实。至此,通过司法补救措施使宪法权利得以保障,对政府侵犯公民人身、没收财产的不法

8、行为确实起到了防止和威慑作用。然而,排除规则的贯彻执行客观上影响到对犯罪的控制——由于拒绝采用非法取得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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