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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共同受贿犯罪特殊构造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共同受贿犯罪特殊构造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目录一、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混合性………………………………………………………41、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42、单位可以作为共同受贿犯罪主体…………………………………………………63、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混合性………………………………………………………7二、共同受贿犯罪中受贿意志的贯通性………………………………………………81
2、、共同受贿犯罪中不存在片面共犯…………………………………………………82、受贿意志的贯通性…………………………………………………………………8三、受贿行为的共同性和实行行为的多样性…………………………………………91、非特定身份的人能否构成受贿犯罪的实行犯……………………………………92、受贿行为的共同性和实行行为的多样性…………………………………………11论文摘要共同受贿犯罪构造具有特殊性,它既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特征,又基于受贿犯罪是“身份犯”这一特征的特殊性,在构造上与一般的共同犯罪有所区别,表现为共同犯
3、罪构造的一般性和受贿犯罪特殊性的有机结合。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我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规定中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现行刑法典明确单位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有单位参与的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那么单位受贿罪中也就应当存在共犯形态,因此,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具有混合性。其次,在共同犯罪故意中,各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意思联络”。即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意思
4、联络是双向的、全面的,不能是单向的、片面的,受贿意志具有贯通性。再次,共同受贿犯罪的受贿行为有共同性,实行行为具有多样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各共同行为人在参加受贿犯罪时,不论其如何分工,参与程度如何,所有的行为总是作为整体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各行为人所实施的受贿行为具有共同性的特征。所有的行为都与受贿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共同受贿罪是由数个犯罪行为组合而成,由于实行主体不同、实行阶段各异,实行行为又具有多样性,表现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实行犯。关键词受贿共同受贿主体意志实行
5、行为高铭暄在其《刑法专论》中认为,“特定的犯罪构成仅限于种种具体的犯罪构成形态,它是犯罪构成的个体,仅仅体现了单个的犯罪构成的规范性,但未能揭示各种犯罪构成的共同本质和普遍属性;一般的犯罪构成对各种特定的犯罪构成进行概括,它撇开了特定的犯罪构成的具体结构的差别,抽象出它们的共同本质和普遍属性。”由此可以看出,某个具体的犯罪,它在构造上除了要具备各种具体的犯罪所共有的要件以外,还要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这个具体犯罪所特有的要件。因此,共同受贿犯罪的构造就有着与其他共同犯罪所不同的,为其自身所独有的特征。它既有一般
6、的共同犯罪的特征,又基于受贿犯罪是“身份犯”这一特征的特殊性,在构造上与一般的共同犯罪有所区别,表现为共同犯罪构造的一般性和受贿犯罪特殊性的有机结合。一、共同受贿犯罪主体的混合性对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构造有着重要影响,而且在刑法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的,主要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单位能否作为共同受贿犯罪主体这两个问题。1、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共犯。随着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实施,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第1、4条关于“与国家工作人员、集
7、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不再适用,对于贪污罪而言,1997年刑法典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保留了《补充规定》第1条的内容,但1997年刑法典并未能明确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出现肯定与否定的论争。否定说认为,《补充规定》对内外勾结,伙同贪污、受贿的情形都作了规定,但1997
8、年刑法典却只规定了内外勾结的贪污罪共犯,实际上取消了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的规定。其理由如下:(1)受贿罪是身份犯,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犯,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既然刑法只对贪污共犯作了特别规定,而未对受贿罪共犯问题作规定,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不能以受贿罪论处。(2)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其条件是共同犯罪的行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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