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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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侵占罪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在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具有侵占性质的行为作处罚的立法,只是当时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将侵占罪明文作为独立的罪名并单独规定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直至1957年和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曾有侵占公私财物罪的条款设置,但

2、却未被1979年刑法所采纳。79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本文主要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外一些理论研究,从侵占罪的概念、构成、认定等来论述。『关键词』侵占罪概念构成认定区别在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就有对具有侵占性质的行为作处罚的立法,

3、只是当时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将侵占罪明文作为独立的罪名并单独规定法定刑的最早立法是《大清新刑律》。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和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初稿)》直至1957年和196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都曾有侵占公私财物罪的条款设置,但却未被1979年刑法所采纳。79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变化,各种侵占财物行为愈来愈多,对社会的危害严重。因此全国人大于1995年2月颁布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增设了公司、企业人员

4、侵占罪,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侵占罪的规定,从而完备了侵占罪的罪名体系,加强了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全面保护。本文试结合中外刑法中关于侵占罪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罪进行探讨,不足之处尚请大家指正。一、侵占罪的概述(一)、侵占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第2款又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依照侵占罪处罚。显见,我国刑法是将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侵占遗忘物和

5、埋藏物的行为统称为侵占罪。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各国的界定也不尽相同:如原苏联学者认为,侵占罪是将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故意地违法转归已有的行为;日本刑法界大多数学者认为,侵占罪是以不法取得不属于所有者占有的财产为内容的犯罪。我国的刑法学者们多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界定,概括起来看,大致有以下三类:第一类表述方式界定的侵占罪的概念仅概括了刑法第270条第1款的内容,对第2款的内容则未包括,只是在论述时提到“将他人的遗记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应依侵占罪定罪处罚。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

6、表述:一种表述仅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另一种表述则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第二类表述方式界定的侵占罪的概念概括了刑法第27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两种行为。其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表述:一种表述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这种表述为多数学者所采用

7、。另一种表述将侵占罪的概念界定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采用这种表述的只有少数学者。第三类表述方式界定的侵占罪概念较第二类表述宽一些,即将侵占罪的概念表述为“将自己所持有的他人之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这类表述即未明确揭示侵占罪的主观目的要件,也未体现刑法第270条将侵占罪的对象限定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两种对象的立法内容。笔者认为第二类表述中的第一种见解较完善,即侵占罪的概念为: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二)、侵占罪的构成1、侵占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有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必须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问题刑法理论界还未见探讨。因为《刑法》第270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单位间委托关系、提存关系或事实上的持有、管理而侵占他人财产的现象是普遍存在。既然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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