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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复习要点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一)《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二)《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
2、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3(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又称为地方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2.地方预算
3、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3.总预算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学习笔记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三)政府采购地方性
4、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5、相结合。3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亦称“国库单一账户”,是指政府在国库或国库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账户,集中收纳和支付所有的财政性资金。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概念:以财政国库存款
6、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中进行。(二)构成1.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4.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5.特设专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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