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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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运、使用回收及经费管理,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民政部门采购,或由上级民政部门调拨,或由本级民政部门接收社会捐赠,由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储和管理的各类物资。第三条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可重复使用的物资坚

2、持回收再利用的原则。救灾物资不得用于与受灾群众救助无关事项,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下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民政部门集中采购的救灾物资构成。省民政厅负责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的采购、分配、调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8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负责管理,其他储备库的救灾物资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省民政厅负责对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确定年度采购计划。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急需追加省级救灾物资时,由省民政厅

3、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应急采购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省级代储库负责对代储物资进行日常管理,并与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上报相关情况。第二章物资采购管理第五条救灾储备物资主要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协议储备适用于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饮食类物资。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民政部门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紧急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可在遵循救灾物资采购资金使用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应急采购的方式实施采

4、购。第七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接收入库保管的物资须履行以下程序:1.接收同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救灾物资时,凭同8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存储救灾物资通知》,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救灾物资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同级主管部门留存。2.接收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时,接收方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吉林省财政厅印制),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捐赠收据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捐赠方留存。3.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

5、时,凭上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部门开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填写《救灾物资入库单》,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或管理人员接收入库。《救灾物资调拨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调拨方留存。第八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入库物资实施验收。1.外观验收。查看物资外包装的品名、规格、重量与实物是否一致;生产厂家是否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明确的厂家相符,有效期限是否符合保管要求;外观有无破损现象。2.数量验收。接收物资的数量应与《存储救灾物资通知》中的数量一致。3.8质量技术标

6、准验收。对新采购的物资,应委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抽样检验。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采购部门报告验收结果。采购部门应依据验收结果,与供应商落实结算。第三章物资储备管理第九条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存储的所有物资,应建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和会计账等(吉林省财政厅检印),实行计算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做到账物相符。第十条储存的每批物资要用标签(内容: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信息),详细标注各类信

7、息。第十一条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定期对物资进行维护、晾晒。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20日进入汛期前,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上报省民政厅。第十三条8对省级救灾物资代储库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专项用于代储单位管理储存省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库房维护费、物资维护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每年年初省民政厅汇总各省级代储库库存物资情况后,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上年度的管理经费,报省财政厅审核后,

8、由两部门联合下达。第十四条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使用地民政部门及时书面报告省民政厅,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报废。第十五条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设施和管理参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等措施。第四章物资调拨管理第十六条省和省级代储库储备的救灾物资,由省民政厅统一调拨。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的本级救灾物资,由本级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必要时,省级民政部门可直接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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