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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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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为规范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功能标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中办、国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一条 本《标准》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简称:文化设施)是指乡镇(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含区域级,下同)、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小区配套文化设施以及社会兴办用以提供公益文化服务的活动场所。鼓励统筹整合文化、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设施,综合利用,共建共享,多种方式提供文化设施
2、。第二条 文化设施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主要包括:—6—听广播,上互联网,看电视、看电影、看书、看报、看政府信息公开,参加文艺辅导培训、演出排练、文艺创作、文化活动、体育健身,接受党员教育、校外教育(含学生自习)、老年大学教育、科学技术和卫生保健,欣赏文艺演出、文艺作品、展览展示等二十大类。各级党委政府和文化服务机构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需求,在保基本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产品,增加相关服务项目,提供多样化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第一条 实施方式和范围: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政府组织实施。新建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按照居住区配套设
3、施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化设施纳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地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合理规划设施数量、种类和规模,列入同级政府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推动设施建设,加强后期运营管理。第三条 应以步行15分钟为服务半径,统筹设置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第四条 文化设施应选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易于疏散的地方独立建设,或与相关公共设施合并建设,新建设施不应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已与政府机关同址建设的,应通过适当改造,设计独立进出区域,与政府机关形成同址不同门的格局和路径,方便群众参与活动
4、。受到用地限制的区域,在不降低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多点分置,多体多功能,分别建设或改造。第五条 在原有文化设施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其规模不得小于本标准。涉及拆迁的,应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步。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和监督管理。第六条—6— 为实现设施的有效全覆盖,形成合理的布局结构,根据常住人口和服务需求情况,可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设置区域级综合文化中心。设施面积参照文化、教育、体育等相关标准,共建共享,适度提高设施规模,增强设施综合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范围。第一条 在保障基本性和便利性的前提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驻地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长期免费提供综合文化中心或就近设施
5、,扶持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驻地的村(社区)可不再建设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室。第二条 应充分盘活现有设施存量,整合各类设施资源,提高设施资源使用效率。在保障设施便利性和规模、功能不减少的情况下,可通过整合各类设施和改扩建方式,共建共享文化设施。第三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建有文化设施,其规模不得低于本标准,每次签订合同年限不得低于5年。经过政府投资装修改造的设施,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优先租赁和购买。第四条 应根据城乡区域特点和常住人口数量,建设相应规模的设施。用于提供直接服务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含户外)的比例,不少于85%: (一)农村
6、1.乡镇综合文化中心 常住人口>4.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3000m2—6— 常住人口在2.5万人(含)--4.5万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2000m2 常住人口<2.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1200m2 2.行政村综合文化室 常住人口>2000人,设施建筑面积≥500m2 常住人口在1000人(含)--2000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400m2常住人口<1000人,设施建筑面积≥300m2(二)城区 1.街道综合文化中心 常住人口>4.5万人,设施建筑面积≥2000m2 常住人口在2.5万人(含)--4.5万人(含)之间,设施建筑面积≥1500m2 常住人口<2.5
7、万人,设施建筑面积≥800m2 2.社区综合文化室 常住人口>2000人,设施建筑面积≥300m2 常住人口<2000人(含),设施建筑面积≥200m2 第十三条 在布局上要重点考虑规划人口数量、密度、交通便利等因素,形成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的合理架构,提高设施共享率。实际常住人口数量超过应服务的常住人口数量标准整倍数的,可以适当倍增设施规模或增加布点数量;未达到整倍数的,不进位,按对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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