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9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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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93530徐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80921(颁布时间)19980921(实施时间)20050615(失效时间)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5号令(文号)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办法应作如下修改:(八)《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1、删除第四条:“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

2、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2、删除第六条:“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3、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三)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四)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五)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

3、轮车的;(六)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七)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八)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九)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4、删除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第

4、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

5、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三)在道路交

6、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

7、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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