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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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论文摘要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作证的自然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证据,历来就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要达到公正,除了审判实

2、体公正外,还要求程序上的正义。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标志。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期待完善。本文仅从我国立法上对证人在出庭作证方面的一些规定作一下简单分析,然后借鉴国外立法,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的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和拒绝作证等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完善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作证的自然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历来就得到各个国家的广泛重视。作为不可替代的证据,证人在刑事诉讼中

3、不但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还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有着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要达到公正,除了审判实体公正外,还要求程序上的正义。让证人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为控辩双方提供平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审判程序正义的标志。证人出庭作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期待完善。本文仅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的界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谈一下粗浅的看法。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资格的界定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作

4、证的自然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证人资格界定的明确规定,只在第48条中从义务角度有如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即,只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正常人都可以是证人。这是我国立法对证人资格所作的原则规定。据此,在我国证人范围是很广泛的,具体来说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就具有资格。自然人,即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可作证人,单位不能作证人,在法学界基本上不存在分歧意见。因为法律规定了证人的许多权利和义务,而且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和有效地承担证人义务,而单位则无法行使证人权利和承担证人义务。在这里应当明确的

5、是作为证人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证人资格不受有无国籍及何种国籍的限制”,只要了解案情,不管是直接了解或间接了解均具有作证资格。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意志,这主要根据证人的年龄、生理状况/精神状态来作判断。当事人之外第三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这些人也了解案情,但我国法律对这些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分别作了规定,因此他们已不再叫做证人。但证人中也包括那些能辩是非、能正确表达、能提供合法有效证言的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服刑的犯人和服刑期满正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自然人等。另外,除单位不能作证人外,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6、,凡是具有特定身份或处在特定环境中的人也都不能作证人。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翻译售货员不能同时担任本案的证人;辩护人不能充当所辩护案件的证人;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也不能互为证人等。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1.证人出庭作证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规定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意味着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实现被询问、质证的立

7、法目的。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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