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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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提要: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普遍赋予了知晓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在某种情况下,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力,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力,即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便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的制度。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拒绝作证权方面的规定,这表明拒绝作证特权所涉及到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衡量问题的重

2、要性与普遍性。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方面的立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上的不足,这使得我们在以较大的代价的基础上取追求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这一法律目标,并且法律上的义务与道德、伦理关系中的义务存在不协调之处,使得法律实践遇到了来自其它方面的顽强阻力,并因此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法律的威信。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拒绝作证权方面的规定,但是在我国,该问题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及为空白,在理论上,也为未引起专家、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据调查,在现行的相关教材中,对这一问题或者不触及,或者一笔带过;在近期的论文中,学者们较为关注的仍然是如何保护证人依法履行义

3、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等问题,而一般性地探讨拒绝作证权这一问题的则很少考虑到刑事诉讼中拒绝作证特权所涉及到的利益衡量问题的普遍性与深刻性,我们应当加强理论上的关注与研究,益增强我国法律实践的自觉。关键词:拒绝作证;特权;刑事诉讼;利益均衡一,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含义为了有效地查明犯罪和控制犯罪,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赋予了知晓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在某种情况下,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力,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力,即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便

4、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拒绝作证权的之类的规定,只是具体内容各不相同,立法体例与诉讼价值取向各有特色,拒绝作证权可视为一种法律机制,一种对利益的分配、协调、平衡、保障或者限制、促进或者抑制的机制。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法律的文化与价值理念与追求得以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拒绝作证特权的具体规定,则鲜明地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整机制的属性,也可从中看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与价值理念。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证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作为证人的资格,否则证人拒绝作证权力则无从谈起。一般而言,证人资格要求必须

5、年满一定年龄、能够分辨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否则就不具有证人资格。(二)证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与被告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比如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等等。目前国际上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国家大都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或具有特定身份作为一项普遍要求。只有基于这种关系或身份,证人才能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力,否则证人便有作证的义务,如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律师在履行辨护职务时从被告处了解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律师便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是如果律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目击了一起刑事案件,这时该律师一案有义务如实向自发机关提供证言,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

6、各国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均采用法定主义。由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特殊性,享有拒绝作证权的证人范围一般由相关法律予以详细规定,并且拒绝作证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也由法律列明或指出。除此之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原则上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证人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性规定,它是一国立法对各种法律价值进行理性选择后的结果,也是证据制度中的特色内容之一。二,各国对证人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不同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上均有明确规定。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由于受其传统法律文化和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的不同影响,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亦有不同的规

7、定,即使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对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规定也可能有着一定的差异。比较研究各国法律关于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我们更好地了解这一法律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个人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包括被指控人的订婚人、被指控人的配偶、与被指控人现在或者曾经是直系亲属或直系姻亲的人。该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因职业上原因的拒绝作证权包括:律师、被指控人的辩护人、神职人员、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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