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本索赔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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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本索赔案件的管辖权  作为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受害者,中国及其国民所遭受的损失是极其惨痛的。日本作为战败国,向作为战胜国之的中国进行战争赔偿,是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中国及其国民向日本索赔也是天经地义的权利。自1995年被强掠到日本花冈的原劳工对日索赔案起,已先后有原劳工受害、原慰安妇受害、细菌战受害、遗弃化学武器受害、无差别轰炸受害、平顶山惨案、南京大屠杀及名誉损害诉讼等各类索赔案在日本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中国民间受害者向日本法院提起的三十多起受害赔偿案件中,竟无一件获得最终的胜诉。面对我国民间提起的索赔,日本法院提出了中国政府已经放弃对日索赔、个人无诉权、已过诉讼时

2、效等抗辩理由。可见,中国民间向日本法院起诉寻求救济已经举步维艰。那么,中国民间受害者是否可以向国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一、在国内提起对日索赔诉讼面临的法律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国内法院还没有受理国内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件的先例,其原因在于该类案件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远比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诉讼要复杂得多。它不仅涉及敏感的政治问题,还牵涉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在国内提起对日索赔案件面临着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现在学理上对自然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的问题争议很大,日本法院对我国民间的对日索赔诉讼也多以个人无国际法上的

3、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进行抗辩。关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传统国际法理论中是否定的,因为国际法是调整国际之间关系的法律。但在20世纪的一战、二战之际,在国际法分支领域(如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等)里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新观念认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可独立地享有国际法上的诉权和资格。不仅是国家,个人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赔偿主体。一些区域性条约规定了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权,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1号议定书于1998年11月1日生效,它不仅废止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赋予欧洲人权法院强制管辖权规定。可见,作为缔约国的个人享有在欧洲人权法院上的

4、诉权。同时,在原子弹爆炸诉讼案的一审中,针对《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19条(a)款的规定(即交战国家及其国民放弃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请求权)时,日本政府即主张:日本国没有放弃其本国国民对美国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国际法上,个人的索赔请求权不仅存在,而且独立于国家而存在,个人可以撇开本国政府而独立、直接地要求加害国予以损害赔偿。可见,在日本国内的国际法实践中,个人也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亦认为:个人作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是很明显的。可见,从国际法理和国际法实践上来看,个人能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能力已无太多法律障碍。  (二)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日各方人士于XX年8月8日在华东政法

5、学院举行的题为《中日民间索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日本政府认为,日本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0年,因而战争受害者对日损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已过。但其他与会者一致认为,日本的有些战争侵害行为,如细菌战,至今其侵害状态仍在持续,因而,即使是依据日本国民法,损害请求权的20年的时效也未从起算。其次,针对国际不法行为与国内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分异,联合国大会1968年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第一条就规定了对于严重的战争行为一律不适用法定时效。可见,我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本质上属日本战争违法行为引发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此类案件的

6、实体法依据应以国际条约为主,即使适用国内法,该国内法亦应源于一般国际条约义务而产生。日军在侵华战争中违反了多项国际条约或惯例。虽然我国宪法均未规定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确立了我国民法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案件中,对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的优先适用效力。所以在处理民间对日索赔侵权案件时,在我国国内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应以国际条约作为法理依据,而不应该因国内无法可依或国内的法学理论倾向与国际法理  论趋势不一致时就不予受理涉外侵权案件。  二、关于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分析  日本国在二战期间对我国平民所实施的是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人道法的暴

7、行,它与一般的涉外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它属国家法意义上的侵犯人权的范畴,因此,面对我国民间对日本国诉讼案件,我国法院理应从国际条约中寻求国际法理论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当中。  (一)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国家管辖豁免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根据该原则一国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存在是我国法院对日本国行使管辖权的法律障碍。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加深,一国不应当依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当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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