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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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与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势头相比有些滞后。受用地指标限制,许多规划的旅游项目因无法获得土地指标而无法开工,“有项目、有资金、缺土地、难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成英文张辉    随着旅游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增长的旅游产业用地需求与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引起了一系列违规、违法的旅游项目用地现象。同时,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滞后于旅游产业发展的实际,不利于旅游用地的开发和管理。为了能够更好地运用土地政策工具,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引导,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本文对当前旅游用地存在的问题

2、进行了集中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一、旅游用地的概念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旅游用地作出一个明确解释规定。《土地管理法》中只提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公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但对于什么是“旅游用地”没有明确指出。国土、建设等部门对旅游用地都有其各自的内部分类体系,这些分类相互矛盾、重叠,造成各部门直接沟通不便,不利于旅游用地的开发和管理。    我们认为,旅游用地是指主要为旅游产品及其配套服务设施提供空间支撑的用地,其权属性质可以为国有,也可以为集体所有,其土地利用类型

3、可以是建设用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亦可为任何两种或三种的混合用地。在城市,按照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旅游用地是我国建设用地中与商业、娱乐等并列的营利性较强的用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按照这个规定,城市旅游企业取得旅游用地,程序和手续都合法,不存在太大问题。问题较多的主要是郊区及农村旅游用地。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国民休闲旅游需求的暴增,沿大城市周边出现了许多凭借乡村农用地的休闲

4、农场及观光农园,以及诸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度假村、主题公园等商业性休闲度假旅游设施。而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与旅游业这种蓬勃发展的势头相比有些滞后,加上投资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规避现有土地管理政策,造成郊区旅游用地乱象环生。    二、旅游用地现存问题    1.日益增长的旅游用地需求和相对紧缺的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于旅游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各地旅游项目投资热情高涨,旅游用地数量明显增加,许多新型旅游项目的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成为旅游用地的新增长点。但由于受用地指标限制,许多规划的旅游项目因无法获得土地

5、指标而无法开工,“有项目、有资金、缺土地、难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制约了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即使旅游项目经过层层审批获得用地指标,但配套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如道路、卫生、游客集散等基础配套设施也因为缺乏用地指标而迟迟不能建设,影响旅游综合效益的发挥。    2.旅游规划编制时不注意与土地规划之间的衔接而导致无法落地。许多地方在编制旅游规划时,没有将旅游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项目难获发展空间。相应于规划期限为15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划期限为20年的城镇总体规划,旅游项目用地的具体空间定位比较困难,导致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

6、城镇规划中无法精确落地,即面临“落地难”问题。本文由aomenduchang6.net澳门赌场提供,转载请注明    3.乡村旅游用地乱象环生。造成这一问题,既有农民自身出于利益追求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况,也有国家的农村土地征用、流转制度滞后方面的原因。其一,乡村旅游用地持续扩大,多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许多乡村旅游用地都没有改变原来的自然属性,但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这些土地利用类型从农用地转变为非农用途,即非农建设用地,就要占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农用地专用指标。例如,许多“农家乐”设施利用农民自有宅基地开发,

7、并不具有商业用地开发属性。甚至是利用林地苗木资源开发大型旅游项目,同样也受限于土地的农业用地属性。为规避现行政策,许多地方不办理农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或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土地利用的混乱,也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滞后,影响到乡村旅游发展。当前,农家乐、乡村酒店、休闲农庄、农业旅游等乡村旅游用地绝大多数是通过租赁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是宅基地所有者自主经营。但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入股从事乡村旅游在法律上受到限制。由于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尚未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无法实现抵押融资,投资

8、者短期心态明显,既难以形成规模,又限制了乡村旅游的提质升级,特别是在社会资本与农民合作开展乡村旅游建设中,因产权不清带来收益分配不清,农民权益和投资者利益都难保障。    4.房地产“绑架”旅游现象突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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