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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影响刑法解释的“法外”因素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影响刑法解释的“法外”因素探析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摘要〕影响刑法解释的“法外”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不加限制地让这些因素发挥作用,或者一味地排斥这些因素的影响,都是不可取的。理性地看待影响刑法解释的“法外”因素,既要注重其积极的意义,又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作为检验的标准。〔关键词〕“前理解”,规范环境,判例,司法解释司法人员在适用刑法的时候,总是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些超越刑法字里行间的因素的影响。这些“法外”因素对
2、具体正义的实现往往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都承认的那样:“那些正式的法律规范决不能胜任实现正义的所有工作,其间还存在着一些别的事物,后者决定性地参与了所有的审判工作,但并不见诸于法典或法规的字里行间。”(1)与此形成截然相反的态度的是,司法裁判者对于这些客观上影响刑法解释的“法外”因素,大多采取一种排斥的态度,唯恐一旦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刑法解释的“法外因素”很多,包括主体和客体的两个方面。前者如司法人员个人的法学知识和法
3、感情,对刑法的意识和感觉,甚至包括司法人员的个人喜好,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法内涵的确定;后者如国家的刑事政策,社会对刑事执法环境的期待,社群的道德观,风俗与习惯等,这些客观的外部环境也可能左右司法人员对刑法内涵的理解。显然,一味地采取排斥或放任自流的态度都是不可取的。正确地做法是如何理性地分析这些因素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分辨出在刑法客观主义的视域中哪些是必须克服的,哪些是必须在程度上予以限制的,哪些是需要加以完善的。在影响刑法解释的诸多“法外”因素中,司法人员的“前理解”、刑法规范环境的演变、判例及司
4、法解释的作用是非常明显且常见的。本文以一种客观、辩证的视角来探讨这三种因素的积极意义及其限度。一、“前理解”的悖论面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在理性地解读刑法相应的规定之前,很容易在直觉、情感、知识以及经验的指引下,对案件的性质形成某种“前理解”。司法人员往往带着这种“前理解”去寻找、解构具体的构成要件。由于解释的理由不是从规范的目的引导出来的,而是事后追加的,因此,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对于“前理解”现象褒少贬多。事实上,“前理解”在德国被视为诠释学的一门技艺。用拉德布鲁赫的话来说:“结论先得,法律应当事后提
5、出结论的根据和界限”,这是十足的诠释学的思想。(2)即便是在19世纪理论占绝对地位的时期,美国的法官和律师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也能感觉到这一点。正如狄龙法官(Judge?Dillon)所言:“如果不受指责,我会谈及自己的经验,……,而且,结果通常能支持那种自信。那些忽视此类司法现实的理论,就如以前的哲学化理论那样‘不着边际’。”(3)在实践中,司法人员总是以“前理解”为司法的起点的。“前理解”既不是纯感性的,也不是唯理性的。良好的“前理解”是以司法人员个人的法学综合素养为基础的。它是个人法学知识与经验,法感情
6、和法感觉的潜意识的体现。对于侧重于个案正义的“前理解”而言,不仅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寻找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法律根据和界限,而且还可以成为寻求新观点的动力所在。刑法的正义性,更多地体现在具体个案的正义之中。只要这种“前理解”没有诱导司法人员仅仅依自己的想象来操纵刑法,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个案正义的追求仍然是一种妥当的因素。这种“前理解”会促成对构成要件重新审视的必要动力。然而,“前理解”也会经常诱使司法人员超越或者完全忽视刑法的明文规定,以自己的正义观来代替刑法标准,因此,它又是危险的。所以,从方法论的角度
7、而言,“前理解”的意义仅仅在于它的指示和引导功能。司法人员善良的“前理解”必须依附于刑法的规定才能对构成要件的诠释发挥积极的作用。正如考夫曼所言:“相对于裁判的字义,司法人员在案件中有着先前判断与先前理解。法官有这些判断或理解,并不必对其责难,因为所有的理解都是从一个先前理解开始,只是我们必须把它——这是法官们所未作的——开放、反思、带进论证中,而且随时准备作修正。”(4)当然,对“前理解”的修正应该将它置于刑法的正义理念之下、相关条文之间、生活事实之中进行检验。(5)二、规范环境演变的影响刑法规范环境的
8、演变导致具体构成要件的重新诠释是常见的事情。刑法规范环境演变足以需要改变构成要件既有内容的情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时间的因素。一定时期的刑法规范总是与一定的社会需要紧密相连的。历史上的立法者针对刑法规范所调整的事实关系及习惯,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以致既存的规范不再能“适应”变更后的事实关系。作为一种历史事实,法律与其时代有一种功能上的关联性。(6)但时间并不是静止不动的。立法时,以立法者所预期发生作用的刑法规定,随着时间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