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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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09月19日17时11分24 主题分类:教科文体 “科学技术”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年九月七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科

2、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市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5个类别。  第三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并报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

4、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

5、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公民或者

6、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第三章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

7、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等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推荐市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市科技奖的自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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