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

ID:17505354

大小:25.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9-02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_第1页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_第2页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_第3页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_第4页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_第5页
资源描述:

《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权威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2016  畜禽屠宰:牛、羊、猪类的屠宰、鲜肉分割、冷藏或冷冻加工;鸡、鸭、鹅等家禽的屠宰、鲜肉分割、冷藏或冷冻加工。  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草案)》修改的通知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请于2016年10月22日前,以、电子邮件等形

2、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地址: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邮编:130021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网址:.jlrd.gov.cn  联系人:徐大程  联系电话:0431-85091363  传  真:0431-85091363  电子邮箱:yanmeqian@126.com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13日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

3、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骡、羊、鹿、食用犬、兔;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食用犬是指人工饲养用于食用或淘汰后用于食用的犬类。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

4、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畜禽屠宰厂(场)分级管理,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屠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

5、可证的畜禽屠宰厂(场)内进行。但是,不以生产经营为目地的和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的权利。对举报有功者以及在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立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遵循符合城乡规划、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畜禽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和

6、影响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  第十一条根据生产规模,将畜禽屠宰厂(场)划分为Ⅰ型、Ⅱ型、Ⅲ型和小型4个型级;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畜禽屠宰厂(场)的各型级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畜禽屠宰厂(场)建设规模不得低于Ⅲ型设计标准。  在地处边远、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屠宰厂(场)。  第十三条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限定在本县域内的农村市场销售。  小型畜禽屠宰厂(场)不得为限定范围以外的经营者屠宰畜禽、供应畜禽产品。  第十四条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

7、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六)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设立、经营小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

8、员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