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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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生育保险政策  根据最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一)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

2、为工作时间。  (二)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为9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三)更多生育保险事宜,可咨询社保部门。请拨打12356电话咨询。  可以带上相关证件去各个区县生育保险期限经办机构报销,也有的单位职工可以把报销凭单和证件交给人事,人事代为办理。  重庆公务员生育保险报销费用:通常公务员上5险1金其中会包含生育险,如果是3险1金其中没有生育险。重庆男性生育保险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享受的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的200元;顺产的1200元;难产

3、或多胞胎生育的XX元。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⑵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男职工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和中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

4、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到本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不需要失业时间证明书,要求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希望您继续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XX年11月15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这是新时期我国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备受社会关注。  1、参保职工就医时须在生育保险协议医院,并且不能使用医

5、疗保险卡结账;  2、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应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一、在领取《(再)生育服务证》后,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就医证明:  (一)《(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重庆地区以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办理生育

6、就医证明。  一、产前检查、生育或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手术:参保职工市内跨区县就医时,须在当地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必须在申报费用审核时提供单位证明和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三、参保职工生育发生并发症,须在确切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到重庆高新区社会保险局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在分娩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

7、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重庆南岸区社会保险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本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2、单位出具该员工是单位参保职工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3、产前检查费用发票、检查报告单原件(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4、《(再)生育服务证》和复印件;  5、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注明妊娠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流引产医学证明、

8、专家鉴定证明等。  6、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的,必须出具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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