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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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60626(颁布时间)20060801(实施时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文号)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经2006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条 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公

2、共信息管网以及其他市政公用事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第三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建设、水务、城管、交通、信息产业等各有关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国资、审计等有关行政主

3、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二)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六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下简称特

4、许经营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确定,具体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三)规划选址定点意见和其他规划条件;(四)特许经营期限;(五)投资回报、价格和价格测算;(六)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七)保障措施。第八条 特许经营项目及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5、向社会发布推介该特许经营项目的公告。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法采取有偿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其取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上缴财政。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招投标由该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6、程序组织实施,中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中标者(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就特许经营协议文本的内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方式和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特许经营权的收回;(十一)争

7、议解决方式;(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服务,对实施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良好运转。特许经营者为了完成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若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

8、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特许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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