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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在特定范围和期限内从事某项公用事业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和价
2、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市政公用、环境卫生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 (三)城市公共交通; (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
3、养护; (五)城市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清运; (六)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和期限: (一)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投资、新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移交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通过资产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期限届满无偿归还政府。 (三)通过委托方式取得现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8年。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等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并与被授予特
4、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在没有其他竞争主体参与竞争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受委托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九条现有的国有市政公用企业,应当在完成企业改制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采用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程序: (一)主管部门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社会招标,公布招标条件,公开接受申请; (二)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条件对申请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资质、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审查,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将中标结果和特许经营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
5、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主管部门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三)具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设施; (四)企业经营、技术管理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五)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六)具有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 (七)法律、法规和招标、招募、拍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特许经营授权主体、特许经营者;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内容
6、、区域、范围和有效期限; (三)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 (四)价格或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 (五)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市政公用设施新建、维护和更新改造的费用、责任主体及产权归属; (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的收取或者减免; (八)特许经营者收益方式、利润率、利润分成及政府补贴、补偿方式和数额; (九)特许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十)因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需要,进行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的方式; (十一)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及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监督机制和履约担保;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
7、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相关承诺。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并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收费; (二)城市人民政府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承诺的其他经营权益和财政补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保证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和设备完好,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不间断提供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将设施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新建、维护、更新、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遵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