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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化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重教学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并向教师岗位倾斜”的分配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各类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1、专职教师岗位津贴标准:专职教师的岗位津贴以学时费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单位:元/学时):档 次五档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 称教 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见习教师学时费2520161210学院按照上
2、述标准,以各教师实际的上课学时数将津贴划拨到各系部,由各系部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总的分配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2、兼职教师岗位津贴标准:兼职教师按照所任职务享受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授课的学时费标准如下(单位:元/学时):档 次五档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 称教 授副教授讲 师助 教见习教师学时费16141297学院以此为标准,按照兼职教师的实际上课学时数,将该部分津贴划拨到各系部,由各系部统一考核后,按照总的分配原则,制定具体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3、校内实验人员岗位
3、津贴标准: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我院将逐步建立一支新型的实验教师队伍,以强化学生的动手操作技能。对于第一学历为本科以上,具有学士学位的实验教师,或在全省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在全国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实验教师,比照同级教师津贴对实验教师岗位上浮10%,不实行坐班制。对于坐班专职实验人员的岗位津贴及超出额定工作量部分根据职称不同,按如下标准发放(额定工作量为每周12学时,不计学时费,单位:元/学时):档 次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 称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津贴标准600500450400超学
4、时标准765.55实验教师的学时数要以学期授课计划的实验学时总数为准,具体计算办法按教务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4、实训教师的岗位津贴标准:档 次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 称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及以下津贴标准600500450400学时标准121086实训教师按坐班人员对待,额定工作量为周20学时(按小时计,不计学时费),超工作量部分的学时标准及坐班津贴标准见上表。学时数的计算办法按照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元/学时):5、其它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其它教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如下(单
5、位:元/学时):档次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称高级中级初级初级以下标准7006005004006、其它工作的学时费标准:除教学、实验和实训以外的其它工作,需要计工作量的(诸如出试卷、阅卷、讲座等工作)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人事处审核发放。(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标准按照职务不同制定如下标准(单位:元/月):档次八档七档六档五档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务正院级副院级系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见习标准18001200900700600450-5504002
6、00科员任职在5年以上者为480元,任职10年以上者为510元,任职15年以上者为550元。(三)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工人的岗位津贴标准如下(单位:元/月):档次四档三档二档一档职级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标准550500450400二、岗位津贴的发放办法1、教师岗位津贴的发放办法:⑴专兼职教师、实验实训人员的学时费按月发放,在行政管理岗位坐班的兼职教师,其岗位津贴按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实验人员实行坐班的岗位津贴,由各系考核按月发放。 ⑵学院按照课程安排中的实际学时数,将专职教师、兼职
7、教师的学时费按照上述标准划拨给各系部。需外聘教师者,按照外聘教师的学时数和学时费标准(外聘教师的学时费标准根据其职称由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确定)也划拨给各系部。各系部在教务处、人事处的指导下,按照总的分配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⑶教师学时费的发放,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教务处首先根据课程安排每学期对各系部教师(包括外聘教师)的总学时数进行核定;在此基础上,每月对各系部教师(包括外聘教师)的总学时数核定后报人事处审核发放。2、行政管理人员、其它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及工
8、人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⑴行政人员、其它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的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按月考核发放。⑵一个月内病事假一天按其所对应的月岗位津贴除以30天予以扣发;全年旷工累计5天以上将不享受全年的岗位津贴;无故缺席一次例会、职工大会或升旗仪式等集体活动,按其每天所对应的岗位津贴(月岗位津贴除以30天)的10倍予以扣发。此条适用于所有教职工,并将扣发的经费留予学院。三、相关规定1、教师上课学时数的规定:专职教师每周至少12学时,最多不超过20学时;在行政系统工作的兼职教师每周至少4~6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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