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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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保障旅客和旅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旅馆的经营活动及其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旅馆,是指利用专门住宿设施,主要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市旅馆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的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安、工商、发展改革、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商务、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行业发展  第五条(规划编制)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  旅馆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纳入旅游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六条(信息系统)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3、汇总本市旅馆住宿供需和相关管理信息。  旅馆应当将客房规模、出租率、房费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信息汇总、分类后,录入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信息服务)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适时公布本市各区域、各类型旅馆的出租率、平均房费等信息。  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旅游公共场所设置的多媒体旅游信息服务设施,应当提供旅馆分布、住宿咨询等信息。  第八条(发展报告)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市旅馆业发展情况和未来趋势,编制旅馆业发展报告,并按

4、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九条(服务质量评定)本市实行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制度。旅馆服务质量评定分为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馆标准化评定。  符合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件的旅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有相应资质的评定机构申请星级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向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旅馆标准化评定。  第十条(行业协会)旅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旅馆业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开展以下活动:(一)根据旅馆的不同类型,制定和推广应用相应的行业服务规范;

5、(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达不到行业服务规范、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依据协会章程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市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前款规定的活动,并提供指导。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旅馆设立)设立旅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取得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许可,并办理营业执照。  在旅馆内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事项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连锁经营)在本市实行旅馆连锁经营的,发起连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开展连锁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市旅游管

6、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发起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旅馆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三)连锁经营的协议或者章程;(四)连锁经营的相关服务规范。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所称的旅馆连锁经营,是指2家以上旅馆使用统一标识,以直营、特许经营、受托管理或者营销联盟方式进行的旅馆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住宿预订)旅馆接受住宿预订的,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告

7、知旅客。  旅馆应当根据所接受的预订保留客房。由于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不能入住的,旅馆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旅客要求旅馆继续履约的,旅馆应当安排旅客入住附近区域同等或者更高服务质量等级的旅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四条(委托预订)旅馆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在办理住宿预订时,应当向旅客提供真实、可靠的旅馆信息。  第十五条(住宿押金)旅馆向旅客收取住宿押金的,应当在办理住宿预订或者入住登记时与旅客约定押

8、金数额,并出具收取押金的凭证。  旅客应付的住宿和其他费用少于住宿押金的,旅馆应当在结账时将余额退还旅客。  第十六条(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示)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明示客房类型、房费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  旅馆提供其他收费服务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住宿时间结算)旅馆与旅客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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