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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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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00520(颁布时间)19900520(实施时间)20101217(失效时间)昆政复[1990]34号(文号)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航道、码头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和管理第四章 码头的保护和管理第五章 渡口的保护和管理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运安全。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滇池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港口管理的有关法规,
2、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内的航道、码头、渡口及其设施。第三条:昆明市交通局负责本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县(区)内河航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事宜。第二章 航道、码头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本市航道及码头的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根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发展规划牵头制定,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内河航道、码头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包括交通、计委、水利、水电、规划、财政等部
3、门参加。第五条:我市内河航运或航道规划等级的变动,重要码头规划建设的规模,由市交通局会同规划,水利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小型渡口设置或渡口设施的增减,由县(区)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滇池航道、码头的规划与建设,按《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滇池综合整治大纲》的要求逐步实施。第三章 航道的保护和管理第七条:本市现有内河(湖)航道是:(一)滇池范围内昆明至海口、昆阳航段;昆明至呈贡海晏航段;呈贡海晏至海口、昆阳、白渔口、观音山、海埂航段。(二)盘龙江洪家村至油管桥航段。(三)金沙江禄
4、劝皎平至新明航段。(四)南盘江蓬莱大渡口至狗街航段。第八条:本市内河航道和航道设施(包括各类标志牌),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破坏。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航道的管理养护,保证航道畅通。各级政府与各公安部门,航运单位应积极协助,予以保护。第九条:在本市内河航道沿线修建下列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事先应将地形图和有关设计资料报送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水利、土地、规划、环保、滇保会等部门的,还必须同时征得上述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其项目包括:(一)修建沿航道的驳岸、护坡、房屋、水文站、涵
5、洞;(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水闸、隧道、渡槽、临时性拦河坝以及埋设或架设管道,缆线;(三)建造其他沿跨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第十条:在航道上进行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等作业,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事先应经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为确保航道畅通,不准填岸围滩侵占航道;不准向河道内倾倒泥、砂、石、垃圾和废弃物;不准在航道两岸边坡上堆土、挖土或在岸边堆放垃圾、容易滑泻的货物。第十二条:在防洪、排涝、抗早时,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第十三条:经批准在航道内施工完毕后,施
6、工单位应及时清除遗留物,并报航政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十四条:禁止捕鱼船在港池航道内作业。在昆明市大观河航段上规划建设的跨河建筑物,其粱底面标高不得小于1895.27米(黄海高程)。第十五条:在航道内发生的一切“海损事故”,肇事双方应及时向航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私下扣人、扣船和其它航行器具。第十六条:在滇池水域航行的—切机动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向昆明市内河航政管理处交纳内河航道养护费。并实行统收统支,专款专用,财政监督使用的原则,用于航道养护与管理。第四章 码头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国家统一建设的码头及其设施属国
7、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各类船舶在码头停泊,必须遵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章交费。第十八条:在客运码头设置经营摊点,除须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应经码头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指定地点经营。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客运码头秩序。第五章 渡口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或破坏渡口及其设施。凡从事摆渡的船只。必须持有昆明市内河航政管理处签发的有关牌,证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船舶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后,方可摆渡经营。在洪水期和旅游高峰期。各县(区
8、)人民政府和航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所在地区渡口的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上报。第二十条:凡属乡(社)民间的小型渡口设置,须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实安全航运措施,并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经营。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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