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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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全文显示(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ZM)当前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ZM)控制面板6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作者】王泽鉴【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801【页号】215—240    一、概说(一)共同之课题在现代工业消费社会,商品大量产制,行销各地,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准,贡献至巨。但在其他方面,或由于设计之错误,或由于制造过程中品质管理之疏懈,或由于制造人对商品功能及使用方法未为适当的说明,致商品具有缺陷,造

2、成损害之事例,亦层出不穷。汽水瓶之爆破,电视机辐射线超过法定标准,食品中渗入防腐剂,药物中含有不利人体之因素,伤害人体健康,时有所闻,损害巨大,受害者众。沙利窦迈度(Thailomide)事件,即其著例。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商品安全,防范于先,固属重要,在损害发生后,适当保护被害人权益,亦不容忽视。如何建立合理赔偿制度,实为各国(地──────215页──────区)法制所面临之共同课题。(注:最近资料,参阅Schmidt-Salzer,Produkthaftung im franzoesischen, belgischen, d

3、eutschen,schweizerischen,englischen,kanadischen,us-amerikanischenRechtsowieinrechtspolitischerSicht,1975;王祖宠:“商品制造者责任论”(上)、(中)、(下),《法学丛刊》第60期第18页,第61期第94页,第62期第105页。)因商品缺陷遭受损害之被害人,其所能主张损害赔偿之法律基础有二:一为契约责任;二为侵权责任。契约责任,须以当事人有契约关系为前提,例如,买受人对零售商得依契约关系主张其权利。惟不论被害人与商品制造销售过程之任

4、何人是否具有契约关系,均得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契约责任之优点在于法律因鉴于当事人间具有特别信赖关系,对于债权人(被害人)之保护较为周到。例如各国(地区)法律多规定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之缺陷应负担保责任;其主要之缺点,在于当事人间须有契约关系,而免责条款之广泛使用,亦剥夺或减少了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之机会。侵权责任之优点,在于被害人得向制造人或其他就肇致损害原因事实应负责之人,主张其权利,不必受契约关系之限制。就各国(地区)法制发展趋势言,多认为侵权行为法最适合于规律商品制造人责任。然而,侵权责任亦具有一项重要之缺点,即在采过

5、失责任主义之国家(地区),被害人对商品制造人之过失,须负举证责任,不易获得赔偿。因此如何克服被害人举证责任之困难,乃成为各国(地区)法院之任务。在英国,Donoghuev.Stevenson(1992)一案,(注:〔1932〕A.C.562.H.L.关于此一英国侵权行为法上最有名判决之评论,参阅Weir,ACasebookonTort,1974,p.15;Hepple&Mattews,Tort (Cases andMaterials),1974,p.328。)创设了商品制造人应负过失侵权──────216页──────行为(Negl

6、igence)之理论,法院并广泛利用resipsaloquitor(事实说明自己)之证据法则, 减轻被害人之举证责任。   在美国,Macphersonv.BuickMotorCo.(1916)一案,创设了商品制造人过失侵权责任,(注:217N.Y.322,111N.E.1050(1916).本案之事实至为简单,被告系汽车制造人,原告从零售商购买被告制造之汽车,行驶之际,汽车突告翻覆,原告被抛出车外,遭受伤害。肇祸原因,系由于车轮破裂。该车轮虽系他人所供应,惟被告若为合理之检查,亦可发现其所具之缺点。Cardozo法官检讨Thoma

7、sv.Winchester以来之案件,发现有扩张该案所确立原则之趋势,因而创设了下述之一般原则:“任何商品,依其本质足以危害人之生命、健康者,均属危险物品,制造人可知悉买受人以外之第三人会不经试验使用该物品时,则不论当事人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人对该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义务。制造人未尽注意者,就所生之损害,  应负赔偿责任。  ”判例学说上称之为过失责任(Negligence)。)Greenmanv.YubaPowerProductsInc.(1963)一案(注:59Cal2d57;377p.2d.897;27Cal.Reptr.697

8、(1963)。在本案,原告见到零售商推销展示某种由被告制造的名叫Shopsmith兼具锯子、钻等多种功能的器具。原告之妻知悉原告需要该种器具,特购买一件,作为圣诞礼物。原告使用其妻所购shopsmith锯木之际,木头突然从装置之机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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