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

ID:17488535

大小:3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9-02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_第1页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_第2页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_第3页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_第4页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40526(颁布时间)19940526(实施时间)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3月31日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承担费用,是指除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2、外,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提留、乡(含镇,下同)统筹费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等费用;所称劳务,是指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承担前款规定的各项费用和劳务,是农民应尽的义务。除此之外,要求农民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

3、范围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各级监察、审计、物价、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协助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的人员,并保证必要的经费开支。第六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三)审核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预、决算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四)培训

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民负担情况。第七条 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统一征收、集中管理乡统筹费,并负责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与农民负担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农民负担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三)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涉及农民负担事项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5、(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停止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九条 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本乡、村内部生产和民办公益事业,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第十条 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计算,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决算统计报表为依据,严格控制在占上年人均收入5%以内。对确需提高提取比例的,须逐级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提高。第十一条 农村义务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按标准工日计算,承担五至十个工日;劳动积累工,每个劳动力每年按标准工日计算,承担十至二十个工日。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开支

6、与收费,不计算在农民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之内:(一)统一为生产开支的(如深井折旧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其他维修费;(二)统一开发的(如水田、麦田开发,经济田建设等)生产性项目开支;(三)为生产服务的(如统一排灌、统一机耕、飞防撒药、灭虫除草等)项目开支;(四)畜禽防疫费;(五)统一组织的为生产服务人员(如看水员、护秋员、防疫员、护林员等)的开支;(六)居住在农村非农业人口和人在户不在人口缴纳的公益事业费;(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和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以工补农”应主要采取技术、

7、物资扶持办法,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应用“以工补农”资金抵顶农民应承担的费用和劳务。第十四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户个人可按不同产业承包经营收入负担,也可按经营项目(如耕地、果树、水面等)的数量和人口、劳动力比例分摊;乡、村集体企业,按不同产业年利润和在册职工人数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和方法,由乡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异地从事非承包性的饲养业、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经营所在地按其规定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并承担一定数量的农村义务工。第十六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

8、工的预、决算方案,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预、决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逐农户发放《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预、决算通知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