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管护的通知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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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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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管护的通知例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乡村历史文化建筑认定、保护和使用等工作,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乡村历史文化建筑调查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8〕4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管护的通知》(广府办函〔2018〕5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护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重要意义我县现存的一批风格独特、地方文化底蕴深厚的乡村历史文化建筑,是传承我县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研究我县历史的实物例证,也是展现我县城乡发展的“活化石”,不仅为康

2、养旅游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物质基础,也为创新现代建筑设计和艺术创作提供重要借鉴。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重要意义,切实肩负保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措施,摸清乡村历史文化建筑家底,合理利用乡村建筑资源,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塑造体现文化特色。传承乡愁记忆的田园风貌,切实保护好传统建筑,特色建筑,确保对乡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到位、管理到位。二、切实加强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管理与保护(一)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范围和认定。乡村历史文化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以及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厂房

3、、仓库、生产设施等。(二)乡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强化建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乡村历史文化建筑进行建档保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建筑的价值描述,含历史沿革、建筑结构,保存情况等;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范围及布局图:建筑照片,含建筑正立面,侧立面,建筑细部、内外部全景等照片。2.严格建设管理。为保证乡村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未经县规划局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对乡村历史文化建筑进行改建、扩建,严禁擅自对乡村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严禁擅自进行外部修缮

4、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严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对建筑主体已受损或已倒塌,但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位置偏远不利于保护的,经县规划局同意,县文物管理所论证后,可进行异地修复搬迁。因城乡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需要,拟在乡村历史文化建筑周边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须编制建筑保护方案报县规划局审批。建设其他建筑的应统筹考虑风貌。3.加强合理利用。对保存较为完好的乡村历史文化建筑,鼓励利使用民间资金,通过长期租用等形式合理利用,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

5、。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构筑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主要平面布局和外观,不得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三)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部门。县规划局负责全县乡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普查、认定、建档及保护管理,并报县规划局备案。各村(社区)负责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日常管理和现场保护等。三、工作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加强对乡村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管理。要充分认识到历史文化建筑资源对乡村振兴及造福子孙后代的重大意义,加大对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排查,凡是已上

6、报的不再上报,做好建档工作,本次排查主要是针对遗漏未上报的历史建筑,凡未上报的请于2018年8月6日前完成辖区内历史文化建筑的排查并上报至县规划局村规股(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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