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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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住宅安全规范  篇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2)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倍的公共建筑。  2.塔式高层建筑内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

2、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实践证明,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楼梯作两个安全出口,是一种既节约建筑面积和投资,又能满足火灾时紧急疏散的较好措施,但由于有的设计人员对剪刀楼梯在安全疏散上应具备的功能不甚了解,在设计上出现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没有用隔墙隔开,不能形成每座楼梯的上面和下面为各自独立的楼梯间,起不到真正两个疏散楼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楼梯只有一个与电梯厅合用的

3、前室,失火时一旦合用前室被烟火封住,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脱险等等。  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4.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6.高层建筑(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

4、越其他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  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米。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米。  8.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其它设置要求:  1.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

5、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  4.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分钟。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篇二:高层住宅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6、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7、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5月3日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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