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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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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预科 经济法主讲---黄乔美2017年中级经济法预科班讲义第一部分 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 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法人 条件:①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②财产独立;③人格、组织独立;④责任独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分析】责任独立:投资人负有限责任,即不会连累到投资人。(2)企业 特征:①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②以营利为目的。(此处留空记笔记)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3)公司 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此处留空记笔记) 【链接】 (1
2、)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总结】法人、企业、公司的关系图(此处留空记笔记) 第21页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预科 经济法主讲---黄乔美 2.法人VS法定代表人 (1)法人是社会组织,往往指的是企业法人。 (2)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指公司中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链接】
3、代理VS代表(此处留空记笔记) 【总结】越权代理和越权代表 (1)越权代理:效力待定; (2)越权代表:有效。 3.法人VS民事主体 无论是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责任的界定 1.无限责任——先企业,后个人 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无限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链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首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投资人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界定对外时“债务人之间”的关
4、系 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但是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即连带债务人在责任承担上不存在先后顺序,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处理方法:①丁可找甲(或者乙、丙)要全部15万; ②丁可只找甲乙,只找甲丙,只找乙丙要共15万; ③丁可找三者要共15万。 若甲给了15万,可找乙丙各追偿5万。 【注意】连带责任是界定对外,按份责任(债务人之间内部约定)是界定对内。 3.无限连带责任 【链接】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无限责任 体现在
5、合伙企业的债务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外关系:连带责任 第21页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预科 经济法主讲---黄乔美 体现在普通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企业未能清偿完毕的债务。 (3)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对内关系:按份责任 当某合伙人清偿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向其余合伙人进行追偿,这是对内的按份责任。 4.有限责任 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的债务时,投资人并不需
6、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投资人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链接】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全部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 设立→运营(事务管理)→终止(解散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VS一人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法律形式设立主体名称注册资本最低限 3.个人独资企业VS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适用法律名称和场所投资者与经营者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交税四、合伙企业的基础知识 1.学习思路:(此处留空记笔记) 第21页2017年中级会计
7、职称预科 经济法主讲---黄乔美2.合伙企业的分类: (1)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C中的一人或数人要全部的6万。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AB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C要。 (3)有限合伙企业举例: 处理方法:先找甲要4万,剩余的6万,可以找CD中的一人或两人要全部的6万,不能再找AB要。 3.合伙事务执行人VS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者 (1)合伙事务执行人:必须是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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