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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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各镇(街)教育办、区属学校,各筹建办:近期,区纪委联合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区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在公车管理中还存在部分薄弱环节。一是个别车改单位留用的公车没有安装GPS;二是部分公车标识破损、不按要求张贴;三是下班后及节假日公车停放不规范:四是个别车辆维修经费过高、油料消耗偏大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章丘市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查找问题,认真整改。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严格公车日常使用管理。1、车改后保留的公车必须安装GPS(单独安装的必须与区系统链接)、所有公车张贴公车标识;2、严格执行公车回单位停放制度。下列情况

2、按指定地点停放:车改后的实物保障用车,单位在明水城区内的一律回单位停放,其它需要在明水城区内停放的必须在区公车办报备(注明具体车辆、停放地点);3、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在原单位封存停驶。特殊工作需要动用车辆须向区公车办报备。二、严格公车运行经费管理。1、公车油耗实行定额管理,单车每月耗油不超200升,超过标准的必须说明情况(单车百公里油耗、当月派车清单及行驶公里数等);2、公车维修每月结算审核,不得逾期结算。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单次维修费用超过3000元或配置(含内饰)超过1000元的须事先向公车办报批,不得在车辆维修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附件:《章丘

3、市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济南市章丘区教育体育局2017年4月10日章丘市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章丘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上级车改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用车,是指公车改革完成后,各单位按规定保留的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实物保障工作用车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车辆。没有参与车改的车辆按《章丘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务出行实行分类保障本市规定区域内(明水、双山、枣园、埠村、圣井、龙山街道办事处)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发放

4、公务交通补贴费用保障,应急、机要通信、特殊公务等经批准可使用保留车辆保障。镇(街)按规定保留的车辆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市级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接待调研用车等车辆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公务用车保障中心统一管理。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市公车办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部分汽车租赁公司加入公务用车保障中心平台。市直部门(单位)租赁车辆必须从公务用车保障中心平台指定的租赁公司租用。综合考虑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不同步的实际,设定班车使用过渡期,待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时一并研究具体办法,进行统一部署。过渡期内,确需保留班车的由市公车办制定班车使用管理办法,按照

5、班车运行成本,对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适当收取乘车费用。第四条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等用车,按照定向化保障原则,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保留车辆使用范围:(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任务。(二)市级领导在章丘市范围内的调研、检查以及市重大公务接待活动;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组织的集体项目视察、工作检查;由市人大、市政协集中组织的代表(委员)视察。(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等活动。(四)其他部门检查、调研在划定的六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外的公务活动。(五)六个街道办事处(明水、双山、枣

6、园、埠村、圣井、龙山街道办事处)之外跨区域紧急公务、临时通知参会、下乡调研、检查等远距离出行,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公务活动。(六)一线岗位人员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七)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第五条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除中央已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外,对在实际工作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改革后保留的车辆不再配备到部门,建立综合执法车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一)用于市委、市政府集中组织的执法执勤检查。(二)用于行业部门集中组织的执法执勤检查。(三)用于经过严格审批程序批准使用的执法执勤公务。(四)用于紧急执法执勤公务。第六条留用车辆费

7、用保障(一)实物保障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的费用按原渠道解决。(二)公务用车保障中心车辆需各单位按标准付费使用,暂时使用财政往来票据每月结算。第二章编制管理第七条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保留用车的编制由市公车办统一管理,合理分配,科学使用。镇(街)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保留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其余保留用车由公务用车保障中心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八条调研和接待用车。保留的调研和接待用车编制由市公车办统一管理,用于保障重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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