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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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890505(颁布时间)19890505(实施时间)20010209(失效时间)陕政发[1989]101号(文号)陕西省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私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私营企业主与

2、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三)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着重调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保护私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权,归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

3、构。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在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企业主不得停止职工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资待遇;职工应遵守企业制度和纪律,照常进行生产、工作。当事人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五十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五十人以下的私营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以下统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第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兼职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主代表;(三)工会委员会代表。职工

4、代表由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主代表由企业主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其中三方代表的人数应当相等,具体人数由企业工会提出并与企业主协商确定。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工会小组组长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第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

5、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以邀请当地私营企业协会的代表参加。第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五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在协商、调解、仲裁过程中,职工一方应当推举一至三名代表参加商谈活动。第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解雇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在企业公布解雇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

6、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确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六十日内结案。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委员会成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仲裁。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民法院强

7、制执行。第十五条 当事人干扰调解、仲裁活动,扰乱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地方规章(

8、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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