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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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复习资料1.“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质量保修(p1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其中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年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2、装修工程,为2年。3施工图审查(97);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4、环保有关规定水污染一防治水污染的原则性规定(1)水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水污染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

3、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二防治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额具体规定(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水污染防治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2)排污单位发生

4、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一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8)

5、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2、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在开采多层地下

6、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大气污染一.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性规定(1)大气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2)大气污染的防护设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3)缴纳排污费用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7、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二防治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①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④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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