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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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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总部经济培育步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同时符合我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详见附件)的企业。第二章扶持措施第三条新增总部落户扶持对经认定的新增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一)落户
2、扶持。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下同),按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外资企业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按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0万元。(二)经营贡献扶持。企业认定后次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50%的标准给予扶持。-5-(三)办公场地扶持。企业本部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企业本部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600万元。企业获得的办公场地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
3、企业实际支出。第四条总部提升能级扶持对显著升级提效的区内存量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一)总部升级扶持。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或全球总部,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企业500强,一次性扶持2000万元;首次被评为全球企业10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二)规模提升扶持。企业通过合并报表在我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0万元、500万、1000万元。第五条人才保障扶持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达到60万元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
4、50%比例为标准给予特殊人才扶持。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为标准给予扶持,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为标准给予扶持。-5-第六条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00万元(不含人才奖励)。第七条“落户扶持”、“经营贡献扶持”、“总部升级扶持”、“规模提升扶持”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第三章扶持申报第八条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第九条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核定并公示后报
5、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第四章附则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第十一条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附件:佛山市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5-附件佛山市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符合《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我区总部企业:一、全球企业1000强:提出认定申请的上一年
6、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二、中国企业500强:提出认定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三、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提出认定申请的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四、符合商务部认定或备案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认定:(一)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
7、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下同)、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准入导向的传统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5-(二)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三)服务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等其他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
8、上、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四)现代农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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