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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6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南沙区政府》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增强我区对总部型企业的吸引力,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总部型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2、实行独立核算,以及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1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
4、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7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2)现代服务业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2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0
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
6、不低于1000万元。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第二条【落户奖】3(一)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
7、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1.对内资企业:(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2.对外资企业:(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
8、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4万元。(二)对符合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分档次给予落户奖励。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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