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物业保修金退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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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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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物业保修金退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保修金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物业保修金退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物业保修金退还程序(一)建设单位在物业区域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使用交接书和保修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公示申请;(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三)公示期满后,

2、建设单位持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保修期内房屋质量等物业保修金退还事项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退还申请。无异议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或物业管理区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暂不予退还物业保修金。(四)房屋因不可抗力、拆除等原因灭失的,建设单位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灭失证明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退还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二、物业保修金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其原交存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

3、一物业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程序如下:(一)物业保修金存储期届满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持建设单位歇业、破产或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证明材料等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物业保修金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拟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事项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三)公示期满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公示无异议书面证明,保修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将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三、物业保修金计息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间每年结息一次

4、,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不低于上年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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