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的通知_制度规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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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营改增相关事项的通知随着运营商客户“营改增”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公司部分业务模式也已经发生了改变,根据8月15日中国通信服务总部下发的《“营改增”快报》(2014年第3期)中提到的部分营改增事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就公司涉及事项通知如下:一、维护维修类业务1、计划财务部通过与税务机关的不断沟通,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将公司设施设备维护业务纳入现代服务业的“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按6%的低税率缴纳增值税。目前也已有部分维护类收入合同模板调整为技术服务合同模板。但是需要关注的是维护类业务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尽量不要再出现“维、护、修”等字眼,多用“技术服务、

2、管理”等描述性文字,近期正与主业共同拟定此类业务的合同,待双方确认后采用,以规范合同形式,降低税务风险。2、《“营改增”快报》中进一步将信息技术维护类业务进行细分:(1)、涉及备品备件或材料更换的信息技术维护保养业务,需按照不同的业务属性区分合同内容及适用税率。其中更换备品备件或材料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业务缴纳增值税,税率17%;除此之外的收入按“信息技术服务”项下“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因此此类业务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将材料和维护金额分别列示,以示区别。(2)、不涉及更换材料的信息技术维护保养业务,按“信息技术服务”项下“信息系统服务”缴纳增值税,

3、税率6%。二、工程施工业务目前已有电信公司要求将工程施工类业务中的工程材料和施工费进行拆分,即与主业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和工程服务合同,工程材料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服务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对于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被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材料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对公司利润影响不大。因此建议业务部门在签订此类工程合同时,将材料费与施工费进行拆分,并要求供方分别开具发票,即材料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费开具建筑安装也发票。三、关于营改增业务进项税抵扣针对已纳入“营改增”范围业务的可抵扣项目,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同

4、等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计划财务部20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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