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约定加班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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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约定加班费合法吗  篇一:用人单位合法避免加班费  用人单位合法避免加班费  徐毅律师  最近宿豫区一家企业49名员工把用人单位告到当地劳动部门,要求这家企业支付共计四百多万元加班费。加班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头痛的问题。用人单位面临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客户订单急缓程度不同,加班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很现实的问题:如何合法的减少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支出,避免加班费争议?结合实务经验,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控制加班费的法

2、律风险,实现劳资的和谐,提出以下方法:  一、用人单位特殊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  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采用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的工时制度。宿迁市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实行标准工时的,每天劳动者工作超过8个小时的或者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内某些特殊岗位,比如高级管理人员、司机、内勤、门岗、夜勤值班人员等,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特殊岗位的加班费支出

3、。此时要注意,在劳动合同里也要相应的约定特殊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同样计算为加班时间,但是可以降低加班费支出。  二、调整每周工时制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在实践中可以变通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控制在小时以内,每周可以安排劳动者上班6天,这样每周工作

4、时间仍然不超过40小时,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调整适用于一些用人单位必须实行每周工作6天,但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压缩的情况,避免了双休日加班需计算200%加班工资的情况。  三、采用调休取代支付加班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优先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上述情况下,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在六个月以内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补休的,可以放在生产或销售淡季,但要完善书面手续,需要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

5、: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比如用人单位在国庆节1、2、3号安排加班的,不能以调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这三天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4、5、6、7号则可以以调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四、加班申请与审批程序的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才叫做加班,劳动者自愿的延  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但是用人单位必须有一定的制度、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延长工作

6、时间并非用人单位的安排,并未履行相应的手续。任何计划加班的部门和员工必须在事前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也要事后补批,同时有证明人签字,并规定申请和审批的权限和流程。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中要规定加班审批制度。  五、调整工资结构。  要把工资划分为正常工资与加班工资,这个既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又在工资条项目中列明。而实践中相当多的单位因为加班时间比较固定,便与员工口头约定在工资里面包括一定的加班费,或是在工资条上列了比如考核奖、高温补贴等费用作为加班费来发放,但就

7、是没有单独列明加班费。由于该加班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也没有在工资条里单独列明。如果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完全可以主张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虽然实际支付了加班费,还是很可能败诉。上述这家宿豫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作时间的延长必然增加了产量,用人单位认为,产量增加了,工资提高了,也就实际支付了相应加班费。但是在工资表中,只能反映工资总数和工作时间,没有列明加班工资的数额。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仍然应当以工资总额来重新计算加班费。从劳动法律师角度分析,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是于法有据的。这就说明用人单位

8、在制作工资表的时候,要将加班费单独列明。另外,有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些费用,名为“节日补助”,“节日福利”,“过节费”等等,  但却没有另外支付加班费,这些费用都不能视为加班费。还有一些企业发放了话费补贴、餐饮补贴、交通补贴等各种津贴,这些项目均不是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而这些费用的发放,提高了企业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所以,作为专业律师,提醒企业要重视工资表的制作。  六、做好考勤记录。  实践中,加班费争议的难点不在于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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