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ID:17426681

大小:35.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8-31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1页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2页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3页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4页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浅谈执行救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在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执行中,有的义务人因事故和其他原因,极度贫困,致使这几类案件得不到执行,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部分地区针对这种严峻的现实,在当地政府支持下,由财政拨出专款,设立执行救助专项基金,用于对上述案件权利人的救助,取得了很好的社

2、会效果,有效地缓和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  当前各级法院都在创新执行方法和执行机制上作了探讨和尝试,执行救助基金的设立应该说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救助基金的设立确实缓解了一些矛盾,节约了执行资源,让执行法官能从没完没了的信访中解脱出来,能有更多的时间办理其他执行案件。  笔者认为,救助基金的性质属于社会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应属于社会救济制度的范畴,发放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权利人。发放的条件是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极度贫困。救助基金的使用目的是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救助

3、基金设立及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上的问题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救助基金的确解决了一些困扰执行工作,且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有利于法院解决“执行难”。但是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也存在一些问题。上级安排应将执行救助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年拨付执行救助基金数额,但是,财政是政府的财政,各级政府都有一套财政支出制度,只有靠法院领导与党委政府以及财政部门负责人协调解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4、全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亦规定了具体的使用范围,但是真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能有几家,法律都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仅靠部门文件来解决是不现实的,所以,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亟需解决。  (二)救助基金的设立、管理主体问题  从本县法院已设立救助基金情况看,数量均为10万元,可谓是杯水车薪,与其说是执行救助基金,不如说是执行信访基金,法院不可能解决上述所有执行不能的案件,否则,法院就成了最大的债务人。  笔者认为,由于案件的执行不能而权利人生活困难的,应由政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来救助,而不应该由法院来承担此救助义务,

5、这已超出了法院的职责范围,是一种责任错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错位更加重了法院的执行难。笔者认为,由法院设立执行救助基金是特殊时期、特定环境下的产物,是权宜之计。执行救助基金作为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方式值得倡导,但是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应理顺关系,形成政府管理,法院参与的格局。  (三)法律上的结案方式问题  当前执行救助基金是由政府财政拨款,由法院管理发放。有的法院认为,符合发放救助基金条件的案件,权利人的案件款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支付,只要案件款全部支付或者部分支付但余款放弃的,即可按执结处理,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

6、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首先,法律已严格规定了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算结案。  其次,政府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法院亦不是义务人,只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保障权利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以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目的,救助基金对权利人的救助,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案件并未执行结束,还存在国家追偿

7、问题,此时案件按执结处理明显不妥。  但是,此类案件,如果不作结案处理,则形成了权利人实现债权,而案件仍然留在档案室和报表上,形成案结事未了的现象;如果作结案处理,应以何种方式结案,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追偿上的法律问题  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领取救助基金前,应填写救助基金申请表,承诺放弃向被执行人进一步行使追偿权,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款中将已发放的救助金额收回,补充救助专项资金。但是,法院继续执行应采取何种方式,执行依据是什么?法院担任何种角色?谁取得追偿权

8、?这都是法律上的空白。法院垫付案件款后,法院如果依职权执行,谁是案件的权利人,如果是法院,法院既是执行案件的主体又是案件的权利人,造成裁判员与运动员混同,会不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