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抵扣问题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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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进项抵扣问题案例:某企业2010年7月31日新建成固定资产——5号钢架结构维修库。该项固定资产总造价18893.76万元。包含:㈠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15000万元;㈡附属建筑物292.5万元;㈢机器设备价值含税3601.26万元。其中:⑴消防设施价值含税1287万元⑵中央空调冷风设施价值含税503.1万元⑶地暖及燃气工程价值含税198.9万元⑷中频电源价值含税161.46万元⑸变压器及配电设备价值含税713.7万元⑹专用电梯价值含税93.6万元⑺监控设施价值含税117万元⑻照明工程价值含税175.5万元⑼

2、弱电工程价值含税117万元⑽起重设备价值含税234万元。对此类新建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得抵扣,实务中有不同看法,笔者浅析如下:  依据: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采用的是正列举的立法模式,所以按一般法理,明确列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没有列举不得抵扣的,则允许抵扣。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附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条例第十条中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

3、释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

4、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截止2015年全文有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解释是“《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从事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

5、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03’的构筑物见附表)  分析  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列举及细则的解释,实务工作中无争议。而对财税[2009]113号文中“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6、如何理解,则争议较大。分为:①“内外说”。能否抵扣要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在建筑物或构筑物范围之内。“之内”不得抵扣,“之外”则允许抵扣。②“相连说”。能否抵扣要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连。“相连”则不得抵扣,“不相连”则允许抵扣。③“上下说”。能否抵扣要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之上。“之上”则不得抵扣,“之下”则允许抵扣。④“单独记账和单独核算说”。能否抵扣要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相对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单独记账和单独核算。单独记账和单独核算的,允许抵扣,否则不得抵扣。⑤“分割说”。能否抵扣要看附属设备或配套

7、设施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分割后是否还能单独使用。能使用的,允许抵扣;不能使用的,不得抵扣。  以上几种理解,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停留在表面,并未涉及到实质。笔者认为,能否抵扣关键要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主要功能是否是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原设计功能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如果是,则不得抵扣;如果不是,则允许抵扣。  据此,笔者对案例中各项目的抵扣问题分析如下:  1.房屋建筑物、附属建筑物:属条例第十条列举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土地使用权属条例第十条列举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无形资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8、票,更不能抵扣。  2.消防设施、中央空调冷风设施、地暖及燃气设备、专用电梯、弱电工程、照明工程、监控设施:这七项分别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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