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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30
《关于支持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加速发展的办法(试行)(征求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关于支持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加速发展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成长性在孵企业产业领域需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新材料、科技服务业等领域项目。第三条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实施公开遴选,动态管理,一年一评选,一年一授牌,获选企业享受政策次数最高不超过3次(创新平台类只享受1次),并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每年根据企业发展的实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另行制定细则予以明确
2、。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请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高新区内孵化器注册登记经营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完善的企业管理结构,实行独立核算。第五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需达到创新、经济、人才指标3项即可入选,其中每个指标需至少满足1条。1.创新指标1)主营产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2)经省软件协会认定的双软企业;3)经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4)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企业创新平台;6)在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或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布的荣誉称号。2.经济指标1)营业收入
3、不低于500万元,且近2年增幅不低于30%;2)当年纳税不低于100万元,且近2年增幅不低于20%;3.人才指标1)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人才政策认定,如中组部“千人计划”,烟台高新区“蓝海英才”等;2)企业核心技术团队中硕士以上人才至少3名;3)企业员工中本科以上学历人数达到员工总数的30%以上。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六条在本区设立的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高成长性在孵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企业加速发展,主要支持方式如下:1.对获得认定的高成长性在孵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2.鼓励企业与中科院以及“211、985”等知
4、名高校院所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对获得认定的高成长性在孵企业给予创新平台扶持资金,参照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规模水平及企业平台建设投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扶持资金用于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根据企业办公实际需求和人员情况,每年最高可享受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全额补贴。对符合我区产业方向的重大项目,龙头骨干企业,补贴的办公面积不能满足企业实际需求的,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经管委确定补贴额度后组织实施。2)对获得认定的高成长性在孵企业,每年给予资金奖励,参照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扣除房租补贴部分),奖励资金需用于企业自身科技平台建设和企业创新活动;4.提供融资支持。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设立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创业发展基金,优先推荐获评企业通过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信贷等方式进行融资,推动企业加速发展。第四章项目管理程序第七条按照“公开征集、名单审定、专家评审、对外公示、考核验收”的工作流程,根据具体进展每年发布通知征集企业报名工作,开展高成长性在孵企业遴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公开征集。每年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发布通知,面向全区企业进行征集,明确高成长性在孵企业申报与认定的相关流程、提交资料等有关内容
6、。2.名单审定。由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会计事务所根据遴选标准审定征集的备选企业名单,形成高成长性在孵企业名单。3.专家评审。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领域内专家对拟入选企业进行评审。4.对外公示。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及相关平台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以管委文件通知被扶持单位。5.考核验收。对高成长性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考核制度,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不通过的企业取消高成长性企业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八条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被评为“高成长性在孵企业”需在高新区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
7、5年,且税收应保持政策期内的缴纳额度。五年内若高成长性在孵企业要迁离烟台高新区,应将相应奖励予以退还。第九条本政策由烟台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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