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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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 工作规范(试行)与质量控制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第一部分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豫卫疾控[2008]2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内容一、背景二、使用范围三、制定依据四、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信息的分析与利用(4)考核与评估(5)制度保障一、背景目前,全国9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66%的乡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因网络报告覆盖了近80%的县区,信息报告和审核更加便捷,超过75%

2、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编制了本规范。二、使用范围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疾病监测点(DSPs)淮河流域项目县其他开展死因登记网络报告工作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应参照本规范执行三、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

3、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1.Introduction1.Introduction(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信息的分析与利用(4)考核与评估(5)制度保障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信息收集网络报告信息管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1.1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2)报告人:A.各级

4、各类医疗卫生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B.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1.1信息收集3、死亡个案的填报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上的调查记录栏内。1.1信息收集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

5、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1.1信息收集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1.1信息收集4.报告内容《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目前不报

6、)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目前不报)1.2网络报告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1.2网络报告2.报告程序、时限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1.2网络报告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

7、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不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1)病人症状、体征;(2)病史、职业和是否有病死禽等接触史;(3)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1.2网络报告2.报告程序、时限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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