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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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首页  教学团队  课程概况  课堂教学  实践教学  教学成果  教学资源  教学互动  教学评估您的位置:教学资源>>法律法规>>宪法>字体大中小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一篇政府第一章总统第一条第一款应有新加坡总统一人,由议会选举之。第二款总统不得在任何法院任何诉讼中受到控诉。第三款总统自其就任之日起任职,任期四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议院议长提出辞职,并得依照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票数所通过的决议罢免之。第四款在总统患病、离开新加坡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亲自行使职务期间,内阁得任命一人代行总统的职

2、务,不论多长时间,但任何人除有可能被任命为总统的资格者外,不得被任命代行总统的职务。第二条第一款新加坡公民非出生于马来亚者,不得当选为总统。第二款总统不得担任任何营利的职位,并不得积极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第三条总统或根据本宪法第一条第四款被任命代行总统职务的人,在行使其职务之前,应在新加坡首席法官或另一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誓词。第四条第一款立法机关应以法律规定总统府的经费。第二款任何经本宪法授权执行总统职务的其他人,应在其执行这些职务的任何期间,有权领取立法机关付以法律规定的报酬。第三款

3、总统府经费以及任何人根据上款有权领取的报酬,应记入统一基金的帐目并由统一基金支付之,并且不得在总统继续任职期间,或按具体情况,在上述人代行总统职务的期间,予以削减。第四款以遵从下款规定为条件,总统私人职员的任用、服务条件、纪律管制、终止任用和撤职等事宜应属于总统自行斟酌的事项。第五款如有需要,总统得在和总理磋商后,从公务委员会所提交的名单中委派他所挑选的公职人员为其私人职员。至于该公职人员作为总统的私人职员而不是作为公职人员的服务,前款规定(有关任用的部分除外)相应适用之。第六款除了根据上款委派的人以外,总统

4、私人职员的报酬应从总统府经费中支付之。第五条第一款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总统根据本宪法或任何法律行使其职务时,应依照内阁或在内阁一般领导下的部长的咨询意见行事,但总统有要求取得内阁所能取得的任何有关政府的情报的权利。第二款除根据本宪法其他规定得以自由行使的职能外,总统在履行下列职务时,得自由斟酌行事:(1)任命总理;(2)拒绝同意解散议会的请求。第三款立法机关得以法律作出规定,要求总统在行使下列以外的职能时,必须咨询内阁以外某一个人或团体或就其建议才能行事;(1)可以凭自由斟酌行事的职能;(2)本宪法任何其他条

5、款中或马来西亚宪法中对其行使作了规定的职能。第二章穆斯林宗教第六条第一款(1966年删去)第二款立法机关应以法律作出关于调整穆斯林宗教事务以及在穆斯林宗教有关事务方面设立一个总统顾问委员会的规定。第三章行政机关第七条第一款新加坡的行政权力属于总统,并得由总统或内阁所授权的任何一个部长根据本宪法各项规定行使之。第二款立法机关得以法律将某些行政职务授予其他人。第八条第一款应在新加坡并为新加坡设立一个由总理和按照下条规定得由总理任命的各部部长所组成的内阁。第二款以遵从本宪法各项规定为条件,内阁应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

6、控制,并集体向议会负责。第九条第一款总统应任命一个他认为大概拥有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议员为总理,并应依照总理的建议从议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但如果任命系在议会解散时作出者,曾是上届议会议员的人亦得被任命为总理,但在下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后即不得继续留任,除非他已成为其中的一个议员。第二款凡依本条规定所作的任命,应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任命之。第十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1)如果总理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或者(2)如果自由斟酌行事的总统查明总理已不再拥有议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7、但在根据本款规定宣告总理职位出缺之前,总统应通知总理已查明的上述情况;然而,如果总理有此要求,总统也可解散议会而不作这样的一个宣告。第二款总理以外的部长在下列情况下应辞去职务:(1)如果总统在得到总理咨询意见之后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了他的任命;或者(2)如果他亲署书面向总统提出辞职。第三款一个业已辞去部长职务的人,如果具备部长的资格,仍可随时重新任命为部长。第四款(1)总理患病或离开新加坡或根据本宪法第十六条被准许离职休假时,本宪法授予总理的职务可由总统以加盖国玺的文件授权任何一个部长代行之。(2)总统得以加

8、盖国玺的文件撤销任何根据本款给予的职权。(3)总统认为由于总理患病或者缺席而实际上不能取得总理的意见时,本款授予总统的权力得由总统自行斟酌行使之,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由总统依照总理的意见行使之。(4)(1966年删去)第十一条就职之前,总理和每个部长均应在总统前宣读并签署本宪法附表一所开列的效忠誓词和尽职誓词。第十二条第一款除经总理同意外,内阁不得召集会议。第二款总理应尽可能参加并主持内阁会议。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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