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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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解读--------------------------------------------------------------------------------信息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供稿:泰州市地税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提高。特别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收,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同时,我们应该坚持抓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税法知识。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首先要让纳税人了解哪些收入该缴税,哪些收入不该缴税。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和案例,重点介绍

2、一下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税,希望能对个人在纳税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

3、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年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王二共支付相关税费3.2万元。王二受赠后于2010年5月将该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姐姐王大,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6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王大在受赠过程中共支付税费4.8万元。  解析:王二在受赠该房产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王二应纳个人所得税(40-3.2)×20%=7.36(万元)。王大在受赠该房产时,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王大再转让该受赠房产,则要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王二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王大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王大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

5、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2:李某与妻子杨某于2010年4月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俩拥有共同共有的住房一套,离婚协议约定,将该住房过户给杨某。  解析:李某与杨某夫妻俩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

6、值。  例3:焦某将自有商业用房一套投资于A公司,焦某取得该房的成本为30万元,投资前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00万元,其按评估价在A公司取得股权。  解析:焦某在投资环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有所得,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即30万元。  政策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

7、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4:农民刘某,从事烟叶种植,2009年共取得种植所得20万元。  解析:虽然刘某取得的种植所得金额较大,但按财税[2004]30号规定,刘某的种植所得即使金额再大,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5:2009年底,某企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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