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完成定额再加班 企业应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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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件工资制完成定额再加班企业应付加班费  “你们前阵子报道了特殊工时制下的加班费问题,我们单位是食品加工厂,生产情况要依订单的情况来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可是我们工作日上班是早8:00到晚6:00,周六日还经常轮流加班。除了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给发三倍工资外,平时和周六日加班从来没给过加班费。我想问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到底该不该给加班费?”日前,劳动者小吴拨打本报的维权热线进行咨询。  完成定额后延时需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用人单位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该制度是对劳动产出,而不是对劳动投入进行考核的工

2、资制度。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为名,不顾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超强度劳动,且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不但损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关于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问题,可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劳动者完成定额后,企业要求劳动者延时工作的情况;第二种是劳动者为了完成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已经完成了规定的劳动定额,企业要求延时工作,就必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14条的原则,

3、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前文所述小吴的单位应不应该支付其加班费,需要首先搞清楚小吴是不是已经完成了劳动定额后,进行延时加班,然后才能确定企业是不是应该支付其加班费。但是否是完成定额后产生的加班,并不是判定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的唯一标准,企业的劳动定额的制定,也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  劳动定额依据标准工时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

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标准工作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标准工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问题,《劳动法》有专门的规定。《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此项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工资报酬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也就是说,计件工资是以标准工资制度为计算基础的。  目前,一些地方,如明确规

5、定,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至少应保证70%-80%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此外,内蒙古、江西、安徽等地也在相关条例中就劳动定额的制定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标准。  可见,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劳动定额制定是有相关的规定需要遵循的,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制定高额标准的做法无疑是违法的。  定额事先未约定日后可能难维权  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约定了计件单价,而没有确定劳动定额,这实际上给劳动者

6、日后就加班费的维权埋下了隐患。因为没有约定劳动定额,就无法确定加班工作量,也无法确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通常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  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一定要明确劳动定额,最好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就加班费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约定,以免权益受损。(午报记者班子嫣)  记者手记  定额标准模糊不清亟待细化  尽管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也出

7、台了计件工资制下劳动定额的制定原则和制定标准,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的权益还是难免遭到侵犯。一方面,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在跟用人单位的协商中处于“有求于人”的弱势地位,很可能因为担心工作不保,而选择放弃争取签订合同时的一些权益。另一方面,“70%-80%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这样的标准看起来清楚,操作起来却很模糊。企业制定出来的定额是不是70%-80%的劳动者能在法定时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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